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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统计局统计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制度
  • 2021-09-15 16:15:29
  • 来源: 台山市统计局
  • 发布机构:台山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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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股(室):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规范统计活动,增强统计人员的工作责任心,推进统计职业道德建设和统计行业作风建设,保障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一、统计数据质量责任追究的责任人包括单位一把手、分管领导、专业负责人、统计执法负责人。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和统计执法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专业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 

  各专业要认真做好培训、布置、收表、审核、数据处理、评估、上报等各环节工作,增强在各阶段工作中的质量意识,并采取具体的质量控制措施,以保证主要统计数据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对外公开使用的主要统计数据,必须以评估确认的数据为准。 

  二、统计专业人员应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及时、准确、全面收集统计资料。漏报或不按规定报送纸介质统计资料的,应责成调查对象按照统计制度规定补报纸介质统计报表。 

  三、市统计局有权督促镇(街)统计人员以及基层单位统计人员按照统计法及统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保存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原始资料进行规范化管理。存储在计算机上的统计数据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及时进行备份。没有按规定年限保存原始资料或原始资料严重丢失、没有备份、数据无法查证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专业负责人追究责任。 

  四、当年的原始资料没有依法保存的,以故意毁灭原始记录、统计台帐或统计资料论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专业负责人的责任。 

  五、上报的统计数据及统计资料应当按照工作职责范围,分别由专业人员、分管领导审核把关并签字方可上报。因审核把关不严,造成统计数据失实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六、市统计局应当定期开展统计数据质量检查。因检查不力、监督不到位,造成调查对象数据严重失实的,追究统计执法责任人的责任。 

  七、市统计局定期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对于各种统计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因执法不力,造成统计数据失真的,追究统计执法责任人的责任。 

  八、市统计局、统计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原始统计数据。发现有关原始数据确有错误的或统计调查对象要求修改的,应责成有关调查对象更正或补报报表。统计调查对象拒绝更正或补报,属于逻辑性错误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对计算机中的相关数据进行修改,并向上级统计部门做出说明,但不得修改纸介质报表上的数据。违反本规定,擅自修改统计数据,且未要求有关统计调查对象进行更正或未向有关部门做出说明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九、市统计局、统计人员发现上报的综合统计数据出现错误的,应在各专业统计制度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修改。超过规定时间的不得修改,但可在下一报告期报表中进行调整。超过更正期的年报统计数据修改应经上级统计机构批准。随意修改综合统计数据,未经批准,造成影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专业负责人的责任。 

  十、各专业重要统计指标数据严重失实,且非统计制度要求的原因造成的,追究直接责任人、专业负责人的责任;上报统计数据出现严重趋势性错误的,追究一把手的责任。 

  十一、市统计局、统计人员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的单项资料应当保密。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提供涉及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的,对责任人按国家保密法规有关规定处理;未经被调查对象同意擅自对外提供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或泄露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的,追究直接责任人、专业负责人的责任。 

  十二、市统计局、统计人员应当按规定的方法提供或公布统计资料。未按规定的时间、程序、范围,擅自提供或公布统计资料的、违反规定越级提供或公布统计资料的,对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擅自提供或公布的统计资料严重失实,追究一把手的责任。 

  十三、定期报表应当严格按照统计制度规定的统计方法收集统计数据,不得违反规定采用错月办法上报统计报表。擅自同意或批准有关统计调查对象采取错月办法报送统计报表的,或对错月报送行为不检查、不追究的,追究直接责任人、专业负责人、统计执法责任人的责任。 

  十四、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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