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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一——统计对象不及时报送统计报表案例
  • 2023-07-17 16:04:26
  • 来源: 台山市统计局
  • 发布机构:台山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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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一——统计对象不及时报送统计报表案例


  【案情简介】

  根据国家统计局《工业统计报表制度》,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称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经国家统计局审核通过纳入统计调查单位库后,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各报表规定的调查内容上报时间,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独立自行报送统计数据。XX公司在2013年达到规上工业标准,经国家统计局审核通过纳入统计调查单位库后,从2014年起必须定期向统计机构报送统计数据。2021开始XX公司在每期的网报都要有迟报的现象,在202141-48日期间,我们几次通过电话提醒该企业统计人员须于《工业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报送时间内,填报《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B204-1表)》,同时工作人员向其发放《法律事务告知书》。该企业统计人员对于其作为调查单位须填报统计报表不重视,且表示刚接手和工作忙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表,不积极配合网报工作的开展,直至202149日仍拒绝配合填报表。

  【调查和处理】

  案件中的企业,其作为统计调查对象中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因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不熟悉,没有意识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是统计调查对象的法定责任和义务,认为其存在工作忙难以安排等客观困难,可以拒绝提交统计资料。我局多次通过电话对其进行普法教育,并告知其应当按时提交统计报表,但该企业仍存在主观上不配合网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调查对象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我局可以依法对其进行处罚。但我们认为事后处罚不是目的,我们本着事前服务企业、让企业懂法守法的原则,采取向企业发出《台山市统计局统计检查查询书》的方式,通过严肃的法律文书让企业认识到其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并清楚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所需承担的法律后果。我局执法人员还亲自将该统计检查查询书送至该企业,并现场跟该企业负责人、统计员进行普法宣传,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了宣讲,告知其必须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通过我局执法人员耐心的沟通,该企业负责人和统计员提高依法统计的意识,并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提交了统计报表。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的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典型意义】

  此次案件中,我局通过向企业发送统计检查查询书,面对面向企业进行普法宣传工作,增强企业相关人员的统计法治观念,促使企业及时提交统计报表。这次案件也启示我们,做好企业普法工作是高质量完成统计调查工作任务的前提和基础,当前统计调查对象的法治意识仍需进一步提高,我局的普法工作任重道远。在接下来的统计工作中,我局将继续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坚持预防为主,进一步提高统计调查对象对迟报、拒报等统计违法行为的认识,提高其依法统计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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