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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做好拥军优属工作,加强军政军民团结,服务党和国家大局,服务国防和军队全局,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建设,巩固提高一体化国家战略体系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广东省拥军优属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so米直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都应自觉履行拥军优属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拥军优属工作作为任期目标管理和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将拥军优属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保障拥军优属工作所需经费。建立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双拥工作激励机制,及时协调和解决拥军优属工作和军地关系中的重难点问题。
第四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相关单位,驻江门各部队要严格按照《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和《全国双拥模范城(县)考评标准》相关要求,组织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城(县)和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将拥军优属宣传工作纳入爱国主义和全民国防教育计划规划。各地要认真开展拥军优属宣传教育活动,广播、电视、报刊,公共交通设施工具和微信、微博等网络平台应当加强拥军优属宣传报道,在部队驻地道路、车站、码头等醒目位置设置拥军优属宣传标语,积极培育拥军优属良好社会风尚。本地新闻媒体单位应根据双拥工作不同阶段的内容和要求,开设双拥工作宣传教育专题专栏。扎实做好新时代双拥共建工作,全面提升新形势下双拥工作水平,构建全要素、多领域、高效益的同向发展格局。
第五条 各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应当将课堂教学与军事训练相结合,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鼓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参与国防教育培训;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落实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共同将中小学生培养成热爱国防、崇尚英雄的时代新人。
第六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工作,保障驻军粮油、水电、燃料、副食品和日常生活用品的供应;支持和配合驻军完成军事训练、战备执勤、军事演习、国防施工、营房建设、抢险救灾等任务;部队在执行军事演习、抢险救灾等遂行机动任务和重大任务时,公民和组织应当提供方便条件,给予支持和配合。支持帮助驻海岛、边远地区的部队完善生活和文化设施,做好水、电、粮油、交通、通讯等方面保障,改善部队工作和生活条件;支持和配合部队的住房建设,改善军人家庭的住房条件。配偶随军的家庭在部队和驻军所在地无住房的,可以按照驻军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定申请住房保障。
第七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共同保护军事设施安全,在建设开发或施工过程中,对涉及军事设施的,应事前与驻军通报协商,牵头妥善处理解决。
第八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动员社会各界开展科技拥军和文化拥军活动,广泛开展科技、教育、文化、法律、卫生等多形式拥军活动,帮助驻地部队开展各类教育培训、科学技术研究,培养军地两用人才暨退役军人应急保障队伍、军事科技人才;支持驻地部队做好军人军属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为军人军属到地方医疗机构就医提供方便;支持驻地部队图书室、文化活动室等建设,开展文艺表演进军营活动、体育活动。积极开展基层共建活动,持续推进开展拥军活动,从生活、娱乐、文化宣传等方面促进部队基层建设。
第九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军队车辆免费通行;军人和军用车辆、船舶通过时,有关部门应保证优先通行;公共场所停车场,军队车辆免费停放。
第十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安置政策做好退役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部队随军家属和随调配偶等对象的接收安置工作。
第十一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本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优先优待、就地就近的原则,坚持市场调节与行政调配、推荐安排与双向选择、自谋职业与自主创业等相结合的办法安置。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作为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实际措施,在组织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考(招)录时,对随军家属适当放宽年龄、学历等条件限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切实为部队和官兵排忧解难。
随军前是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的随军家属,采取转任等方式,原则上安置到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相应岗位;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随军家属,采取交流方式,原则上安置到事业单位相应岗位,优先到行业对口的事业单位相应岗位安置;经个人和接收单位双向选择,也可以按规定安置到其他单位适宜岗位。
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在组织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考核、公开招聘时,对属地随军家属给予优待,具体优待措施由属地按照江门市直部队贯彻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接收安置的转业军官和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保障相应待遇。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依法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其接收安置人员。
第十三条 在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四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动员社会各界关心支持部队、军休所、军供站、优抚医院和光荣院建设,扶持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创业和就业。对符合相关文件要求的退役军人,享受有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江门市爱国拥军促进会、退役军人创业发展促进会等社会组织,江门市拥军优抚战略合作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各项优抚政策,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实际,加大抚恤优待经费投入,对按照政策规定享受抚恤定补的优抚对象,由所在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按照不低于省规定的标准给予定期抚恤或定量补助,确保优抚对象生活水平与当地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驻江门部队,按规定经军队批准随军,入户江门市(四市三区)的未就业现役军人家属(已安置但因本人原因仍未就业的除外),由军人驻军所在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生活补贴,未就业的江门舰现役军人随军家属由江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给予补贴。
第十六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孤老烈属、孤老复员军人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一至四级残疾军人享受特约门诊待遇。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享受医疗优惠待遇。
困难退役军人等优抚对象在参加医疗保险时享受个人缴费优待,因重、特大疾病住院的,由当地政府给予临时医疗救助,具体按照so米直播有关规定办理。
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官和军士、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以及军队离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的家属、遗属的医疗保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优待的优抚对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且符合条件的,应当给予租金减免或者适当补助。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优待的优抚对象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八条 义务兵服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年发放优待金或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和具体办法依照省有关规定执行,优待金支出列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 本市户籍入伍(入伍时)的现役军人在服役期间获得荣誉称号、表彰奖励的,依照《立功受奖军人家庭送喜报工作办法》落实送喜报工作,并由户籍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一)获得特级战斗英雄、一级战斗英雄、二级战斗英雄分别奖励100000元、80000元、60000元;
(二)获得一等战功、二等战功、三等战功、四等战功的分别奖励40000元、30000元、10000元、2000元;
(三)获平时和重大非军事战争军事行动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的,分别奖励40000元、20000元、3200元;
(四)获得一级表彰、二级表彰、三级表彰的,分别奖励30000元、10000元、2000元;
(五)被评为“四有”优秀军(警)官、“四有”优秀士兵的,奖励1000元。
义务兵服役期间个人获得荣誉称号、立功或者获评“四有”优秀士兵的,按照省相关工作规定的标准增发一次性优待金,如一次性优待金标准低于前款标准的,按本办法发放。
军队文职人员和参战、支前的预备役人员立功受奖的,参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本市户籍居民经so米直播推荐,获得国家、省爱国拥军模范荣誉称号者,及so米直播评选的爱国拥军模范荣誉称号者(是指经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的评比表彰项目)由市县两级退役军人事务局联合推荐单位上门祝贺慰问,并由推荐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标准如下:
(一)获得国家爱国拥军模范荣誉称号的,奖励70000元;
(二)获得省爱国拥军模范荣誉称号的,奖励60000元;
(三)获得市级爱国拥军模范荣誉称号的,奖励8000元。
第二十条 本市户籍优抚对象在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按照有关文件要求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第二十一条 在本市范围内的公立医疗机构,现役军人、军属、军队文职人员、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凭有效证件在挂号、就诊、检查、化验、取药时享受优先服务等优待,其中符合相关条件的优抚对象凭有效证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等医疗费用优惠政策。医疗机构应当在服务窗口统一设立优先优惠标志。
第二十二条 进一步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持续擦亮江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的品牌,义务教育阶段应按照军人意愿给予优先安排,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优待。服现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级表彰)及以上奖励的退役军人,其子女在退役军人户籍县(市、区)参照享受军人子女教育优待。
第二十三条 现役军人凭本人《军(警)官证》《士兵证》,残疾军人凭本人《残疾军人证》,本市户籍且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凭本人《五邑通?优抚卡》,军队离休干部凭本人《老干部离休荣誉证》或《离休干部荣誉证》,军队退休干部凭本人《军官(文职)退休证》等有效证件可全程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本市行政区域的高铁、轻轨、客运汽车站、码头和公共汽车站及其他公共性服务单位,应对上述对象依法设立优先服务窗口、设立明显标识,并给予优先服务。
第二十四条 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凭有效证件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按规定享受减免门票等优待。
第二十五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家庭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家庭、退役军人家庭悬挂光荣牌。
第二十六条 每年清明节、烈士纪念日等重要重大节日期间,市县两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充分利用烈士纪念设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国防教育基地等资源,组织开展烈士祭扫、缅怀英烈、爱国主义宣传教育活动。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安排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和维修改造经费,用于烈士纪念设施维修改造、设备更新、环境整治、展陈宣传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处理军队官兵涉法问题的组织领导,依法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指导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协调和处理军队官兵及其家属涉法问题,及时有效地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十八条 按照“团结——协商——团结”的方针,妥善处理军民、军地矛盾和纠纷。发生军民、军地矛盾和纠纷时,相关部门应坚持爱护军队、维护团结、实事求是、互让互谅的原则,及时协商,妥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侵犯军人及其家属人身权利,妨碍军人执行勤务以及破坏军事设施、扰乱军营正常秩序,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走访驻军部队和优抚对象,了解情况,征求对拥军优属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和完善拥军优属工作。督促各企业事业单位不断完善拥军优属服务网络组织,制定拥军优属的具体制度、公约、办法。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组织检查拥军优属政策落实情况,重视、培养、宣传双拥工作先进典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举办双拥工作先进典型(个人、集体)选树活动,对在拥军优属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奖励和宣传。
第三十一条 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并将分担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安排。军人抚恤优待经费必须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三十二条 各党政机关、部队、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都应当支持和依法参与国防建设,落实军地需求“双清单”机制,积极协调解决军地相关难点问题。利用“军营开放日”组织开展全民国防教育,以各种形式参加走访慰问“光荣之家”代表等拥军优属活动,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让退役军人成为全社会尊重的人。活动经费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安排。
鼓励通过社会捐赠、赞助等方式,筹集拥军优属保障资金,解决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优抚对象的特殊困难,做好“慈善拥军”等多种形式的双拥工作。
第三十三条 巩固提高一体化国家战略体系和能力,军地推动新质生产力同新质战斗力高效融合,协调推动本地“出口外销特色食品”纳入军队采购体系,为江门现代化海洋牧场产业建设和打造大湾区重要“海上粮仓”,实现双拥双向拉动贡献力量。
第三十四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和依法退出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等人员,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4年12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如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及本办法中引用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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