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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版权无小事
  • 2019-09-16 02:59:00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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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五普法”——以案释法



版权无小事,侵权必究



【基本案情】2018年10月25日,台山市版权局执法人员对台山市台城皇一冠酒吧进行日常检查,发现“狮子房”包房内“天王”点歌系统提供《认床》、《枫》、《飘》、《天使》、《情变》、《一江水》、《出卖》、《这就是爱》、《谁对你最温柔》、《爱情路》等10首歌曲的音乐电视作品,上述《认床》、《枫》、《飘》、《天使》、《情变》等10首歌曲均能播放,并有原唱/伴奏切换功能。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授权文件。经营者伍某承认通过“天王”点歌系统在场内9间包房向顾客提供上述音乐电视作品的点唱服务,通过在场内消费饮品或酒类提供唱歌服务的方式,变相收取服务费用。


【处理结果】台山市台城皇一冠酒吧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音乐电视作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台)文罚告字〔2018〕第F-2号),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和拟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圆(¥3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法律聚焦】《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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