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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 2021-05-27 09:28:29
  • 来源: 台山市卫生健康局
  • 发布机构:台山市卫生健康局
  • 【字体:    

  当事人:冯桂成;性别:男;民族:汉;年龄:33岁;住址:台山市大江镇公益怡景新村11幢B座56号;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电白县水东镇乔梅龙共村26号;身份证号:440923********345X。

  本机关依法查明冯桂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且未经批准擅自在台山市大江镇公益怡景新村11幢B座56号开办康美口腔并独立从事口腔科医师执业活动,违法时间自2020年9月至2020年12月3日,违法所得400元。以上事实有:1.2020年12月3日在台山市大江镇公益怡景新村11幢B座56号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2.2020年12月3日在台山市大江镇公益怡景新村11幢B座56号拍摄的照片共九张;3.2020年12月3日在台山市大江镇公益怡景新村11幢B座56号场所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台卫医证保决〔2020〕9号);4.2020年12月3日制作冯桂成询问笔录共一份;5.调查问卷(含指认照片)一份;6.群众来访来电登记表一份;7.在场患者及冯桂成身份证副本各一份;8.“添业皮革”纸条原件一张;9.名片两张;10.开平美始义齿有限公司送货单原件共十六张;11.美始义齿有限公司设计单原件两张;12.平宇达商城(淘宝)发货单一张;13.深圳市爱牙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销售发货单两张;14.深圳市爱牙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及其销售部分器械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为证。冯桂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和《广东省卫生厅so米直播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试行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决定予以:1.没收违法所得400元,2.没收器械(包括牙科治疗椅1台、空气压缩机1台、消毒柜1台、牙粉1罐、牙科器械1批),3.罚款50000元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详见《江门市台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因无法与冯桂成取得联系(电话联系不上且邮寄送达均被退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和《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第十九条的规定,向冯桂成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台卫医罚〔2021〕1号)。请冯桂成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机关签领《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卫生健康局或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联系人:冯颖诗,电话:0750-5581670,联系地址:台山市台城沙岗湖路110号台山市卫生健康局政策法规股。

  特此公告。


  附件:1.物品清单

            2.江门市台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台山市卫生健康局

2021年5月27日


  附件1

物 品 清 单

(台卫医罚〔202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书附件)

物品名称

数量  (单位)

规格、包装状况或储存条件

生产或进口代理单位

生产日期及批号

备注

牙科治疗椅

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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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压缩机

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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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柜

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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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粉

1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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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科器械

1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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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空白)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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