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 市卫生健康局 ”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
继续访问放弃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台卫公罚〔2016〕01号 | |||||
处罚名称 | 黄在兴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经营理发店项目案 | |||||
处罚类别1 | 警告 | |||||
处罚类别2 | 罚款 | |||||
处罚事由 |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经营理发店项目 | |||||
处罚依据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广东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 | |||||
处罚结果 | 警告,并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或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黄在兴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号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440722xxxxxxxxx518 | ||||||
法人代表姓名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1.7 | |||||
处罚机关 |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
地方编码 | 440781 | |||||
当前状态 | ||||||
备注 |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台山政府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复制或转载。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稿件是为传播更多的信息,此类稿件不代表本网观点,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如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速与本网取得联系。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联系方式:0750-5524538邮件:ts686@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