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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晓红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经营美甲店项目案
  • 2015-06-08 02:21:32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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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台卫公罚〔2015〕10号
处罚名称 廖晓红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经营美甲店项目案
处罚类别1 警告
处罚类别2 罚款
处罚事由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经营美甲店项目
处罚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广东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
处罚结果 警告,并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或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
行政相对人名称 廖晓红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号 居民身份证号码
440781xxxxxxxx824
法人代表姓名
处罚决定日期 2015.6.8
处罚机关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地方编码 440781
当前状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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