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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伟森,男,汉族,28岁,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羊角镇谭桥田头屋村69号,现住台山市赤溪镇田头大道南5号,身份证号:440923********4011,联系电话:150****4449。
本机关依法查明陈伟森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且未经批准擅自在台山市赤溪镇田头大道南5号独立从事口腔医师执业活动,违法时间自2017年2月至2017年12月27日,非法所得8000元。以上事实有:1.2017年12月27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2.2017年12月27日拍摄的现场照片六张;3.2017年12月27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上登记保存的物证;4. 2017年12月27日及2018年1月2日制作的陈伟森询问笔录共两份;5.陈伟森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陈伟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和《广东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 :1.没收非法所得8000元;2.没收牙科综合治疗椅、口腔治疗手机、托盘、口镜、探针、打磨机、消毒柜、一次性口腔器械盒;3.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详见《江门市台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因无法与陈伟森取得联系(电话无法接通且行医地点已清空,无法采取直接和留置送达,另邮寄送达均被退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和《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第十九条的规定,向陈伟森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台卫医罚[2018]03号)。请陈伟森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机关签领《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或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联系人:陈惠玲,电话:0750-5581670,联系地址:台山市台城沙岗湖路110号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政策法规股。
特此公告。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5月10日
附件:1.物品清单
2.江门市台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附件1
物 品 清 单
(台卫医罚[2018]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书附件)
物品名称 | 数量 (单位) | 规格、包装状况或储存条件 | 生产或进口代理单位 | 生产日期及批号 | 备注 |
牙科综合治疗椅 | 1 | 台 | / | / | / |
口腔治疗手机 | 3 | 个 | / | / | / |
托盘 | 9 | 个 | / | / | / |
口镜 | 15 | 个 | / | / | / |
探针 | 15 | 个 | / | / | / |
打磨机 | 1 | 台 | / | / | / |
消毒柜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