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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 2018-07-27 07:16:05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本网
  • 【字体:    

当事人:吴志腾,男,汉族,30岁,身份证地址:广东省五华县周江镇利洋村学成,现住台山市水步镇文华新邨A区2号7卡,身份证号:441424********4619,联系电话:134****5114。

本机关依法查明吴志腾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且未经批准擅自在台山市水步镇文华新邨A区2号7卡场所独立从事口腔医师执业活动,违法时间自2016年7月12日至2018年3月22日,非法所得27038元。以上事实有:1.2018年3月22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2.2018年3月22日拍摄的现场照片六张;3.2018年3月22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上登记保存的物品;4.2018年3月22日制作的吴志腾询问笔录一份;5.吴志腾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为证。吴志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和《广东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1.没收非法所得27038元;2.没收牙科综合治疗椅、空气压缩机、牙镊、牙镜、探针、口腔治疗手机、牙钳、牙铤、调刀、托盘、一次性注射器、大不锈钢托盘、超声洁牙机口腔诊疗器械一批;3.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详见《江门市台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因无法与吴志腾取得联系(电话无法接通且行医地点处于关闭状态,多次呼叫均无人回应,无法采取直接和留置送达,另邮寄送达均被退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和《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第十九条的规定,向吴志腾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台卫医罚[2018]12号)。请吴志腾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机关签领《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或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联系人:陈惠玲,电话:0750-5581670,联系地址:台山市台城沙岗湖路110号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政策法规股。

特此公告。

附件:1.物品清单

      2.江门市台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7月27日



附件1

物 品 清 单

台卫医罚[2018]12《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书附件)

物品名称

数量

(单位)

规格、包装状况或储存条件

生产或进口代理单位

生产日期及批号

备注

牙科综合治疗椅

1

空气压缩机

1

牙镊

7

牙镜

6

探针

7

口腔治疗手机

3

牙钳

1

调刀

2

托盘

6

 

一次性注射器

71

常州悦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17.05.28

 

大不锈钢托盘

3

 

超声洁牙机

1

 

收款收据

2

 

二联收据

2

 

以下空白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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