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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第22个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台山市应急管理局现曝光2起安全生产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和以案普法,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以案为鉴,增强守法意识,落实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案例1: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台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台山市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纸箱车间有2处出口、泡沫2号仓库有1处出口被货物及杂物占用、封堵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向该公司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清除占用、封堵生产经营场所出口的货物及杂物。
处理结果
台山市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占用、封堵生产经营场所的出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以及参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的相关标准,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作出:处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安全管理人员作出:处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出口通道是紧急情况下人员疏散逃生的生命通道,也是发生事故时实施救援的主要通道,保持畅通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由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违规占用、封堵生产经营场所出口通道现象常有发生。该类行为会对企业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隐患,行为人不仅应当承担相应行政责任,如因此引发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及财产损失的还可能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案例2: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台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治违”专项执法检查,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台山市某镇一商场门前正在零售烟花爆竹。经调查和询问,该零售经营者持有的台山市某某烟花爆竹商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中载明的地址与该零售点不一致。涉嫌存在“变更零售点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立即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在商场门前销售烟花爆竹,并将现场零售的烟花爆竹安全运回《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经营。
处理结果
台山市某某烟花爆竹商店“变更零售点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以及参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的相关标准,台山市应急管理局对台山市某某烟花爆竹商店作出:处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烟花爆竹是一种具有易燃易爆特性的危险制品,国家对于烟花爆竹的经营管理有着严格的要求。烟花爆竹的经营场所的安全条件必须经应急管理部门审批,并在取得许可的经营场所范围内才能经营活动,未经许可随意变更零售点经营场所是违法行为,必受查处。烟花爆竹的经营场所达不到安全条件,容易导致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的发生。通过对这类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不仅有效打击烟花爆竹经营领域的违法行为,而且有助于提高社会成员对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认识,从而依法从事经营活动,有效遏制事故的发生。同时也体现了执法机关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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