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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应急管理局深入推进危险化学品“打非治违”大排查、大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储存、经营、生产危险化学品行为,现曝光1起安全生产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和以案普法,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以案为鉴,增强守法意识,落实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基本案情:
台山市某运输工程部在台山市某加油站采购柴油,运至其经营场所内采用油罐储存,供其车队车辆使用。2023年7月6日,台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台山市某运输工程部执法检查时,发现其在经营场所内用油罐储存疑似柴油物料4吨,存在“未将危险化学品(0#柴油)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的违法行为。经咨问企业负责人和加油站负责人,并抽样送检,确认油罐储存物料是危险化学品(0#柴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向该单位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柴油储罐及配套设备设施),并将危险化学品(0#柴油)转移至专用仓库内。2023 年 7 月 10 日,台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台山市某工程部“未将危险化学品(0#柴油)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及参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的相关标准,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柒万伍仟元整(?7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2023 年 1 月柴油已经列入危险化学品管理。危险化学品是一种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国家一向对其管控十分严格。由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现象常有发生。该类行为会对企业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隐患,执法部门对此行为坚决予以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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