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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发布机构: 台山市应急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4-12-10 17:52:04 主题分类:
主题词:
2024年行政处罚信息采集表
序号行政相对人信息案件信息
*行政相对人
    名称
*行政相对人
    类别
法人及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案件名称*决定书
    (通知书)
    名称
*决定书
    (通知书)
    文号
*违法依据*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决定
    日期
*处罚类别*职权来源*委托单位备注决定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
    证件号码
自然人
    证件类型
自然人
    证件号码
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其他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可确定金额(万元)不可确定金额暂扣的证照名称暂扣的证照编号吊销的证照名称吊销的证照编号行政拘留天数
1台山市中镁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及非法人组织91440781MA********冯建平



台山市中镁科技有限公司“4.5”一般灼伤事故行政处罚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台山)应急罚〔2024〕工贸-2 号违反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6.4.4 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监总局令第80号)第十三条第一款、《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第八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公司存在“未能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员工粉尘防爆安全培训不到位;未认真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从业人员违规、冒险切割作业的事故隐患;粉尘清理制度不健全,未定期对除尘系统的管道位置进行全面的清理的问题”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一)项、《江门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暂行))》(江应急〔2024〕125号)附件《江门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序号43的规定。2024.12.03

处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职权台山市应急管理局

2冯建平自然人



居民身份证4329021972********台山市中镁科技有限公司“4.5”一般灼伤事故行政处罚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台山)应急罚〔2024〕工贸-3 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该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冯建平存在:“未有效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未有效组织实施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违规作业行为失察,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忽视事故报告制度,未按规定时限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造成生产安全事故迟报”的违法行为。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77 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2024.12.03

处人民币柒万贰仟元整(¥72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职权台山市应急管理局

3王定春自然人



居民身份证4206831968********台山市中镁科技有限公司“4.5”一般灼伤事故行政处罚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台山)应急罚〔2024〕工贸-4 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该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王定春存在:“未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未有效组织实施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违规作业行为失察,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年修正)第九十六条、《江门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暂行))》(江应急〔2024〕125号)附件《江门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序号7的规定。2024.12.03

处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24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职权台山市应急管理局

4陈鸿伟自然人



居民身份证4414261966*******台山市中镁科技有限公司“4.5”一般灼伤事故行政处罚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台山)应急罚〔2024〕工贸-5 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该公司生产部经理陈鸿伟存在:“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有效实施生产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违规作业行为失察,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检查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年修正)第九十六条、《江门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暂行))》(江应急〔2024〕125号)附件《江门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序号7的规定。2024.12.03

处人民币壹万陆仟壹佰叁拾柒元整(¥16137.00)罚款的行政处
    罚。













依职权台山市应急管理局

5赵长江自然人



居民身份证4407811993********台山市中镁科技有限公司“4.5”一般灼伤事故行政处罚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台山)应急罚〔2024〕工贸-6 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该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赵长江存在:“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有效实施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及时制止和纠正违规作业行为;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九十六条、《江门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暂行))》(江应急〔2024〕125号)附件《江门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序号7的规定。2024.12.03

决定对台山市中镁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赵长江作出:处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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