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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章程
  • 2024-07-31 09:07:05
  • 来源: 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布机构: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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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台山市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东省江门市so米直播环市中路27号三楼。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贰拾肆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台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省、市so米直播房地产交易活动,协助行政机关监督和指导房地产交易活动。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协助行政机关监督和指导房地产交易活动,具体执行依照台机构改革办〔2019〕25号文件精神开展工作。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建工作归属中国共产党台山市住宅管理服务中心支部委员会,党员日常教育管理、党员发展等均纳入中国共产党台山市住宅管理服务中心支部委员会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本单位所属党支部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与重要决策。

  第十四条  本单位所属党支部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与重要决策。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指导、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七)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监督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

  (二)对本单位法人章程和年度报告进行审查;

  (三)为本单位发展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方面的支持;

  (四)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监督本单位的管理活动;

  (五)指导监督本单位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

  (六)依法对本单位进行审计;

  (七)协助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查处事业单位涉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行为;

  (八)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的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行政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是:

  一、决策机构的职责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二、产生方式: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由举办单位决定,任期五年,考核方式是依照本单位工作需要及参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

  三、议事规则:

  (一)本单位实行民主决策制度,行政会议重大决策前向举办单位请示,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二)行政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三)行政会议由主任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
    (四)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十九条  本单位主任为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由举办单位任免或聘任。

  行政负责人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主要行政负责人作为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本单位设置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负责任人,主持本单位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本单位结合工作需要,完善业务架构,按照规定权限设置完善业务部门和议事规则。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本单位职工和业务服务对象均属于服务对象范围。本单位业务服务对象为依法享有本市房地产交易权利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服务对象有监督本单位服务质量的权利,有权对本单位的工作进行评价,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依法履行《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江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积极配合本单位工作。

  (二)遵守本单位各项办事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职工的权利与义务

  (一)保障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本单位运行;

  (二)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义务等;

  (三)可结合实际明确职工代表大会为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及有关职权,本单位职工依法有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房地产交易工作计划和相关预案并组织实施,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明确定位,遵从上级组织工作安排,加强部门之间交流协作,高质量完成各项任务,推进房地产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二)各岗各司其职,明确工作目的、范围、职责,协调配合,坚决贯彻落实中心各项工作部署;

  (三)强化服务群众宗旨,多渠道与群众保持信息沟通,做好群众工作;

  (四)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实施,定时做好工作阶段性总结,不断提高工作质量。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是统一领导、集中管理,严格参照台山市财政局相关文件规定及举办单位制订的《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直属单位财务管理规定》《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务审批制度》《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制度汇编》《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系统固定资产暂行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不接受捐赠和资助。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执行,定期对本单位财务收入及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查和评价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改制;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的,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章程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

  (四)决策机构决定修改章程的;

  (五)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4年5月28日经台山市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行政会议同意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台山市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4年8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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