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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公房管理中心章程
  • 2024-07-31 09:06:50
  • 来源: 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布机构: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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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台山市公房管理中心(台山市房屋租赁服务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东省江门市台山市台城环市中路1号A座2-4楼。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二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叁佰捌拾陆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台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贯彻执行和宣传国家、省、市房屋租赁市场管理和公房使用管理工作的政策,负责做好全市公房资产和管辖房屋、房屋租赁及价格信息、房屋公共安全等相关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负责全市公房资产的登记、接管、移交、发还、处理和建档,开展租赁经营管理和使用情况巡查工作;承担管辖房屋的修缮养护、应急救灾、危旧改造、征收安置等工作;负责全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管理;负责全市房屋租赁价格信息的收集、发布;负责主管部门交办的房屋公共安全应急排危处理工作。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台山市公房管理中心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房管理中心党支部委员会),负责组织统筹本单位党务工作。市公房管理中心党支部委员会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宣传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模范先锋作用。监督教育党员干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找准党建和业务的结合点和着力点,围绕本单位工作,推动党建和业务深度融合,有序开展各项职能工作。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市公房管理中心党支部委员会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一)组织党员和本单位领导班子进行政治理论学习培训;

  (二)(二)召开组织生活会,落实“三会一课”制度;

  (三)(三)开展发展党员工作;

  (四)(四)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加强廉政建设;

  (五)(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途径和程序。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市公房管理中心党支部委员会设支部书记1名,副书记1名,支部委员3名。党支部书记是支部党组织工作责任第一人,严格履行“一岗双责”责任。

  (一)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二)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过程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

  (三)党支部讨论决定问题,在民主集中制下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四)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七)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运行,制止或排除侵害或妨碍本单位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支持和引导本单位发展;

  (三)指导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工作;

  (四)对本单位法人章程和年度报告进行审查;

  (五)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监督本单位的管理活动;

  (六)指导监督本单位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

  (七)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行政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是

  (一)决策机构的职责:

  (1)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

  (2)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3)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4)工作人员管理;

  (5)定期向市公房管理中心党支部委员会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6)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7)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8)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9)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10)讨论研究本单位“三重一大”重要事项;

  (11)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二)产生及考核:本单位决策机构是行政会议,由本单位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组成,班子成员由举办单位聘任,一般任期为5年,由举办单位进行考核;

  (三)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

  (1)行政会议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不定期召开,会议时间和会议议程由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确定;

  (2)行政会议由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主持召开,全体领导班子成员参加会议,根据需要,可召开班子扩大会议,由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决定其他需要到场的列席人员;

  (3)行政会议议题由提出人作说明,参会人员应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主持人应在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和集中参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作出最后决定;

  (4)会议须进行专人记录和存档,载明会议时间、会议议题、主持人、记录人,所有参与会议的人员须亲笔签名,会议需拍照存档;

  (5)会议讨论的议题和决定的事项,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随意扩散会议内容和先行公布;

  (6)会议需要形成会议纪要或正式文件的,由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签发后印发或报送举办单位。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为主任,由举办单位聘任。行使以下职权:

  (1)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2)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3)负责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建设工作;

  (4)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主要行政负责人作为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

  (一)本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宗旨、业务范围和工作实际,内设主任1名,负责主持本单位全面工作;副主任3名,协助主任管理本单位日常事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结合本单位工作需要,完善业务架构,按照规定权限设置完善业务部门。

  (二)议事规则:单位内部业务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向本单位领导班子提出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由本单位领导班子决定。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本单位服务对象包括:单位在编在职职工、本单位对外开展服务的普通受众。

  (一)本单位在编在职职工享有的权利:参加职工大会,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享有对本单位决策机构的监督权;享有对本单位业务开展运行情况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本单位决策机构赋予的其他权利。

  (二)本单位对外开展服务的普通受众享有的权利: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获得房屋使用;要求本单位承担房屋自然损坏的维修责任;获得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服务;对本单位日常公房管理工作和租赁登记备案工作进行监督及提出意见。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本单位在编在职职工的义务:遵守本单位章程及单位其他管理规定;不从单位牟取不当利益;不擅自公开传播本单位涉密信息;遵守并执行本单位决策机构会议决议;按时完成工作,不推诿塞责;按时参加职工大会及其他活动;法律、法规、规章与本单位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本单位对外开展服务的普通受众的义务:参与本单位服务活动期间遵守本单位相关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按期缴纳租金;爱护和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备,在租赁使用期内负责该房屋的排污设备、卫生间排污管阻塞、门窗、水电设施等维修;负责承租房屋消防设施的标准配置和房屋的使用安全、消防安全和用电用气安全责任;不得违法在房屋内及公共地方储存、堆放易燃、易爆或危险品及堆放超过房屋承载能力的货物;不得经营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业;当需要对出租的房屋进行解危、加固、维修、改建时,应配合房屋管理单位的工作或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做好搬迁;协助做好房屋和设备的安全检查;配合房屋管理单位做好房屋公共安全应急排危处理工作;配合房屋管理单位进行的租赁经营管理和使用情况巡查工作;提交完整、齐全、真实、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材料;房屋租赁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租赁终止时,应重新办理登记备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一)服务对象可通过投诉举报热线监督本单位日常管理工作;

  (二)(二)服务对象可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三)(三)通过个别访谈等方式听取服务对象对本单位工作的意见建议。

  (四)(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和方式。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原则,始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筑牢安全底线;

  (二)坚持资产盘活,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坚持服务为民,加强房屋维修保养,为住户提供良好的居住环境,提升住户的幸福感;

  (四)坚决维护社会稳定,努力做好公房管理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管理工作,处理好有关社会稳定各项工作,保持社会大局稳定。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对辖管的直管公房进行登记、接管、移交、发还、处理和建档;

  (二)对房屋租户入住,退出和使用情况进行登记、现场巡查、跟踪管理等;

  (三)规划非住宅公房租赁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进行非住宅用房网上招租工作;通过拉横幅、朋友圈发招租广告等方式加大非住宅招租宣传力度,盘活闲置资产;

  (四)定期开展辖管公房日常安全巡查工作和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查处各类公房使用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危房管理,制定危房管理计划;

  (五)对住户反映的房屋问题或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修缮计划和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并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在政府采购平台招聘第三方预结算审核单位和工程施工单位,负责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监管;

  (六)接待群众来电来访的业务咨询及修缮申报受理,做好后续情况追踪;

  (七)开展租赁经营管理和使用情况巡查工作,做好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变更、延续、注销等有关手续。

  (八)收集、汇总房屋租赁市场租金等信息,建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是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模式。严格参照台山市财政局相关文件规定及举办单位制订的《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直属单位财务管理规定》《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务审批制度》《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制度汇编》《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系统固定资产暂行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执行。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和上级主管单位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加强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必须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捐赠协议明确具体使用方式的,按协议约定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由举办单位内部审计监督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的,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4年5月27日经台山市公房管理中心行政会议同意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台山市公房管理中心。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4年8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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