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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台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东省江门市台山市台城双亭街8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肆万陆仟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台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贯彻执行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维护工程造价市场秩序,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造价日常管理工作和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贯彻执行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协助拟订本市工程造价政策、发展规划及实施细则等;制订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规则和标准等,维护工程造价市场秩序,负责造价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收集、整理、发布建设工程设备、材料价格信息;定期发布工程造价信息,为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和管理提供行业标准;负责本市内工程类别的核定;负责本市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的备案及投诉处理;负责本市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备案等工作;调解和处理建筑工程造价纠纷。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本单位党建工作归属中国共产党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委员会,党员日常教育管理、党员发展等均纳入中国共产党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委员会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本单位所属中国共产党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委员会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本单位所属中国共产党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委员会建立健全议事决策制度,保证中国共产党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委员会切实有效发挥作用;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本单位所属中国共产党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委员会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审查本单位章程和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
(五)监督本单位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六)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七)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监督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
(二)对本单位法人章程和年度报告进行审查;
(三)为本单位发展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方面的支持;
(四)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监督本单位的管理活动;
(五)指导监督本单位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
(六)依法对本单位进行审计;
(七)协助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查处事业单位涉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行为;
(八)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的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行政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是:
一、决策机构的职责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
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三)工作人员管理;
(四)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五)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六)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七)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八)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九)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二、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由举办单位决定,任期和考核方式依照本单位工作需要及有关规定进行。
三、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策,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本单位站长由举办单位任免,负责本单位全面工作,完成岗位的相应工作任务和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主要行政负责人作为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结合工作需要,完善业务架构,按照规定权限设置完善业务部门。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本单位服务对象是业务服务对象,为建筑业主、施工单位及建筑工程相关的企业和个人。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享有免费办理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竣工结算价备案服务的权利;
(二)享有免费查看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发布的台山市材料信息价格的权利;
(三)享有建设工程造价相关的业务咨询、纠纷调解服务的权利;
(四)享有对本单位的服务进行监督、表扬、批评、建议的权利;
(五)个人隐私受保护,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及行业有关规范;
(二)坚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依法依规提出业务办理申请。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本单位服务对象是业务服务对象,为建筑业主、施工单位及建筑工程相关的企业和个人。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主要包含:
(一)保障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本单位运行;
(二)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义务等;
(三)本单位的服务对象可以通过来信、来访、网络、便民热线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投诉等。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依法、依规进行建设工程造价日常管理工作,做到立场公正、行为公正、程序公正、方法科学等。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对“三价备案”系统平台上传的资料填报进行严格审查,耐心做好备案资料退件的整改指导、咨询和解答工作;
(二)耐心做好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和纠纷调解工作;
(三)为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江门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房地产监测中心提供相关专业数据支持;
(四)对本区域内建筑工程主要材料、商品混凝土价格等信息的采集、汇总、分析、上报、发布做了全面性的工作;
(五)完成举办单位安排的各种相关业务工作。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本单位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是统一领导、集中管理,严格参照台山市财政局相关文件规定及举办单位制订的《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直属单位财务管理规定》《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务审批制度》《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制度汇编》《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系统固定资产暂行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的范围,应当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应当遵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由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改制;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的,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四)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4年5月29日经台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行政会议同意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台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4年8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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