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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台山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台山市台城西濠路28号三楼。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陆拾玖万伍仟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
设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台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法律法规,协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受监工程施工过程实施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监督管理,督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协助局机关对受监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人防工程和消防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二)协助局机关对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三)协助调查和收集辖区内受监工程质量状况。
(四)协助局机关依法对受监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人防工程和消防工程施工过程实施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安全生产行为以及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抽查,督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五)协助查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人防工程和消防工程项目建设各方涉及施工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协助开展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
(七)协助局机关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人防工程和消防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八)协助指导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人防工程和消防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
(九)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党内法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台山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党支部委员会)。
(一)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党支部委员会是本单位的政治领导核心,负责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
(二)党政主要领导充分沟通协调,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党支部委员会支持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党支部委员会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党支部委员会建立健全议事决策制度,保证党组织切实有效发挥作用;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加强对本单位党建工作的领导;
(二)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和业务范围;
(三)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指导、监督本单位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六)组织指导本单位编制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七)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履行职能,制止或者排除侵害妨碍本单位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本单位提供稳定的开办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开办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对本单位法人章程和年度报告进行审查;
(四)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单位发展;
(五)协助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查处事业单位涉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行为;
(六)指导监督本单位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
(七)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行政领导班子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由举办单位决定,决策机构的的职责、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是:
一、决策机构的职责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研究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组织决议的有关措施;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二、任期及考核: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三、议事规则:
(一)对讨论的问题,必须有参与讨论人员的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当不同意见相持时,应暂缓做出决定,经研究后,再进行表决;
(二)必须尊重客观,符合实际,有利于本单位的改革、发展、管理和稳定工作;
(三)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机关和本单位制度规定;
(四)行政领导班子会议重大决策前,充分酝酿、沟通协调,先行讨论形成集体意见,广泛征求单位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
(五)行政领导班子会议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利益关联者回避原则。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一)举办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队伍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任免。
(二)本单位站长是本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职权为:
1、负责本站行政、技术、质量、安全监督的全面工作;
2、组织制定本站的发展规划、工作方针和工作计划,处理本站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3、定期或不定期召集会议,听取各位副站长、总工及各股室负责人分管的工作情况汇报,商讨处理有关事项;
4、加强廉政建设,做到秉公执法,不以权谋私、不弄虚作假、干净办事、团结敬业、高效廉洁;
5、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主要行政负责人作为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结合工作需要,完善业务架构,按照规定权限设置完善业务部门。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具有对工程项目实施阶段的相关法律文书和文件的请求权、建议权、签署权;
(二)工程项目规模、规划设计、工程设计等修改、变更的相关法律文书和文件的请求权、认可权;
(三)了解本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工作等信息;
(四)监督本单位对外承诺服务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对本单位服务有权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检举,提出控告或检举事项的,有权要求对个人信息进行保密;
(六)职工维护群众利益,保护群众个人信息安全,维护本单位权益和声誉;
(七)职工对本单位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八)职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聘用合同约定,获得薪酬、社会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的权利;
(九)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等;
(二)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以及行业有关规范等,履行配合本单位监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服务工作的义务;
(三)办理项目施工许可证手续,施工过程及工程竣工需提交的报批申请等工作。
(四)职工应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热情服务;
(五)职工维护群众利益,保护群众个人信息安全,维护本单位权益和声誉;
(六)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通过信息公开保障服务对象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本单位运行;
(二)畅通服务对象举报、投诉和意见建议等诉求表达渠道;
(三)按规定公布办公电话,接受外界业务咨询并答疑;
(四)处理12345政府服务热线事项,倾听民众诉求,及时解决存在问题及隐患。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一)落实本单位行政会议执行的监督机制;
(二)规范单位人财物等日常管理制度;
(三)围绕单位主要任务落实岗位责任分工;
(四)实行工作绩效考核评价。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制定《质量安全例会和工作汇报制度》《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形势分析制度》等制度,充分发扬民主集中制,通过工作例会、业务会等会议,学习政策文件、传达上级文件精神,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事项的集体决策;
(二)制定《台山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廉政制度》加强工作人员的廉政、组织纪律、工作作风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规范人员行为;
(三)制定《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制度》《施工安全隐患处理制度》《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制度》《特殊天气、重大节日预警值班、巡查制度》等制度,加强对so米直播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的监管,及时排除质量安全隐患;
(四)制定《教育培训制度》加强职工专业技术培训,积极开展工作交流活动,促进工程技术人员管理水平的提升,全力推进so米直播工程精品化;
(五)制定《台山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
1、发现一般性施工质量问题,未影响结构安全、环境质量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向责任单位发出质量监督意见书。
2、发现较严重的施工质量问题,有可能对结构安全、耐久性、环境质量和主要使用功能产生不良影响的,向责任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
3、发现重大质量问题,危及结构安全、环境质量的,签发局部停工通知书,必要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4、发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构成行政处罚的,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六)制定《台山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
1、查验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提供的有关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抽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责令立即整改或者限期整改;限期整改的,下达《建筑施工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安全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下达《建筑施工安全隐患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3、查验相关责任主体单位签字盖章的《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整改完成报告书》,必要时进行现场抽查;对经查验合格的停工整改项目,发放《恢复施工通知书》。
4、查验相关责任主体单位签字盖章的《终止施工安全监督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必要时进行现场抽查;发放《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5、对抽查中发现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逾期不整改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本单位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是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模式。严格参照台山市财政局相关文件规定及举办单位制订的《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直属单位财务管理规定》《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务审批制度》《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制度汇编》《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系统固定资产暂行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执行。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和上级主管单位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加强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单位财务制度,必须符合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向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由举办单位内部审计监督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三)法人登记事项;
(四)主要业务活动情况等依法公开的重要信息;
(五)接受服务对象和社会监督;
(六)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的,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合并、分立或者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举办单位等发生变化的;
(四)单位运行、管理、监督发生较大变化的;
(五)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4年5月21日经台山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行政领导班子会议同意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台山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4年8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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