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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章程
  • 2024-07-31 09:06:07
  • 来源: 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布机构: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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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台山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东省江门市台山市台城石化路28号4、5楼。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叁亿陆仟玖佰零贰万

  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

  设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台山市事业单位登记

  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党组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本单位设立党组,以党组会议研究讨论决策议题作为决策形式。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节约财政资金、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第十一条  本单位主要负责市政府本级财政直接投资的中心城区范围内建设规模400万(建安费用)以上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公共建筑工程项目(不含农业、公路交通、水利、环境保护等项目建设,不含维修改造、抢险抢修、布展、设备采购、涉密等工程项目),以及市政府决定需要实施代建的其他工程项目(含归口部门决定委托的重要工程)的集中建设管理工作。业务范围包括:

  (一)参与各类工程项目的可研、立项、方案设计、报建等有关代建前期工作。

  (二)负责组织工程项目估算、概算、预算的编制及报批工作;负责组织工程监理、勘察、施工图设计及施工等环节的招投标工作,并签订合同。

  (三)负责组织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全过程的协调和管理,执行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工程质量控制和施工安全控制,审核施工过程中的有关工程变更,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四)负责工程项目工程款的审核、报批,编制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并做好送审工作。

  (五)组织有关单位和业主进行工程竣工验收,负责工程项目档案的收集、存档、移交(包括工程实体移交、工程资料移交和竣工财务决算资料移交)等工作,负责工程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工作。

  (六)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设立台山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开展工作,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一)台山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党组会议议事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二)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三)台山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主持。凡需提交党组会议讨论研究的问题,事先做好调查研究,形成初步意见,再提交会上讨论,各党组成员对讨论的事项逐一发言,党组书记最后发言,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

  (四)台山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党组成员按分工分头落实或组织相关内设部门实施,综合部负责跟踪督办,检查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一)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二)按照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加强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

  (三)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四)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度资金安排使用事项等“三重一大”事项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五)贯彻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六)加强本单位工会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本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和业务范围;

  (二)根据党组织推荐提名或公开选聘,任命本单位行政管理层;

  (三)组织指导本单位编制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四)指导、监督本单位履职情况,批准本单位工作报告;

  (五)审定本单位重大事项;

  (六)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本单位的义务

  (一)指导本单位在业务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二)为本单位发展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方面的支持;

  (三)对本单位法人章程和年度报告进行审查;

  (四)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参与本单位的管理活动;

  (五)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六)协助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查处事业单位涉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行为;

  (七)指导监督本单位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

  (八)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中共台山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党组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

  (一)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

  1.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

  2.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3.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4.工作人员管理;

  5.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6.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7.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8.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9.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10.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二)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规定,报中共台山市委批准成立中共台山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党组,现有党组书记1名,党组成员2名。党组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中共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的考核和本单位党员的评议。

  (三)议事规则:

  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党组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紧急情况下需召开党组会议如党组书记不能出席的,可委托其他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非党组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全程列席,各部门负责人列席相关议题。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主任,产生方式为台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任命,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党组会议决策部署,主持开展工作;

  (二)主持本单位业务工作,管理单位日常事务;

  (三)组织实施本单位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合理使用经费;

  (五)代表本单位签署重要文件,行使其他授权等;

  (六)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

  主要行政负责人作为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

  (一)内设机构:本单位内设4个机构。

  1.综合部。负责中心内部工作的协调与督办、行政与后勤、工程进度信息、纪检监察、工资劳保、教育培训及职称申报等工作;负责工程项目用款计划编制及报批工作;参与财务决算;负责中心日常费用开支的管理。

  2.前期策划部。参与各类工程的可研、立项、方案设计、报建等前期工作;负责工程项目策划计划、工程项目概算和工程预算;组织工程项目的勘察和施工图设计,做好有关技术协调工作;对施工过程中有关工程变更的技术要求进行审核,协调解决有关问题;负责投资控制及竣工工程结算;配合工程项目相关的征地拆迁工作。

  3.招标合同部。组织工程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及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投标工作;负责招标信息发布、招标登记、投标单位资格审查;负责签订合同文本,监督合同执行。

  4.工程建设部。负责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及施工全过程的协调和管理;负责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编制和实施工程项目施工计划,控制施工进度,执行投资控制;负责工程施工现场签证,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参与工程项目结算、财务决算;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负责工程项目档案的收集、存档、查询、移交等工作;负责工程保质期内的质量保修工作。

  (二)岗位设置:本单位配置正副股级领导职数8名。

  (三)产生程序:内设机构按规定程序报市委编办批准设立。

  (四)议事规则:本单位建立适合工作实际的内部控制体系,梳理各部门工作职责、任务分工,建立健全单位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并督促相关人员认真执行。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本单位服务对象包括文教体卫、科学研究、社会福利、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等(下称“业主”)和与本单位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劳动合同的人员(下称“职工”)。

  (一)业主享有以下权利:

  1.了解本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等信息;

  2.了解本单位负责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信息;

  3.具有对代建项目实施阶段的相关法律文书和文件的请求权、建议权、签署权;

  4.具有对项目建设规模、规划设计、工程设计等相关法律文书和文件的认定权,以及工程设计修改、变更的相关法律文书和文件建议权、认可权;

  5.在履行代建合同期限内,对代建项目建设管理工作享有知情权、认可权、监督权;

  6.对本单位工作有权提出批评、建议或检举,提出检举事项的,有权要求对个人信息进行保密;

  7.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及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职工享有以下权利:

  1.按规定使用本单位的公共资源的权利;

  2.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机会和条件的权利;

  3.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平评价的权利;

  4.对本单位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5.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聘用(劳动)合同约定,获得薪酬、社会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的权利;

  6.对岗位聘用、福利待遇、奖励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的权利;

  7.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及聘用(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业主应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本单位各项制度规定等;

  2.对其提出的批评、建议或检举事项应该具体明确,对真实性负责,不得歪曲捏造事实,不得诽谤、诬告和陷害他人,不得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3.负责项目前期规划方案、申报立项、征地拆迁等工作;

  4.负责办理项目建设资金的用款手续,保证项目的建设资金准时拨付;

  5.负责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上签署意见,并按规定办理好相关手续;

  6.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材料选用的最终确认;

  7.项目竣工验收后,负责办理相关的备案手续;

  8.经市政府或市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估(概)算及建设内容,必须严格控制,不得随意调整;因业主要求修改、增加或调整建设内容,造成投资突破原投资估(概)算的,由业主按规定办理超计划追加投资的有关手续,并落实追加投资资金来源;

  9.工程竣工后,及时办理财务决算和协助我中心办理建设项目的移交手续;

  10.指导、监督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国家so米直播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和市场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11.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及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职工应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本单位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2.加强业务技能培训,提高专业素养;

  3.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热情服务;

  4.维护群众的权益,保护群众个人信息安全;

  5.维护本单位权益和声誉;

  6.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及聘用(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可通过热线或来访咨询、了解本单位的工作情况、项目进展情况等;

  (二)可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本单位违法违纪问题;

  (三)可通过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工作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本单位业务运行遵循“廉洁、高效、优质、创新”的原则,并依据国家、省、市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的相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参与政府投资工程的可研、立项、方案设计、报建等前期工作;负责工程策划计划和项目概算、预算;

  (二)组织工程的勘察和施工图设计;

  (三)负责工程的投资控制及竣工结算;

  (四)组织工程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及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投标工作;

  (五)负责工程的组织实施及施工全过程的协调和管理;

  (六)负责工程档案的收集、存档、查询、移交等工作。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严格参照台山市财政局相关文件规定及举办单位制订的《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直属单位财务管理规定》《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务审批制度》《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制度汇编》《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系统固定资产暂行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执行。科学编制预算、决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严格控制各项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本单位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监督,必要情况下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

  (一)本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有关要求;

  (二)本单位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三)本单位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确保单位经济活动合法法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

  第三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等;

  (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

  (三)年度报告的信息: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情况、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等;

  (四)按照有关规定,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等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予以公开;

  (五)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六)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

  (七)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并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4年6月7日经台山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党组同意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台山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4年8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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