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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档案馆。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东省江门市台山市台城街道环市中路1号A座5-7楼。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贰佰伍拾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台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市建设档案和资料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做好so米直播工程建设档案管理和利用开发工作,为社会提供档案利用服务。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开展so米直播工程建设档案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具体执行依照台机构改革办〔2019〕25号文件精神开展活动。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组建中国共产党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档案馆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档案馆党支部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档案馆党支部委员会发挥战斗堡垒作用,是本单位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档案馆党支部委员会的职责是要把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到本单位改革发展和履行职责各方面全过程,强化政治功能,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促进城建档案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档案馆党支部委员会设书记一名。党支部委员会发挥党支部领导核心作用,统一领导本单位党务工作,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职权。同时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领导党支部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档案馆党支部委员会建立健全党支部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支部切实有效发挥作用;
(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档案馆党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本单位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支部内通报,听取党员的意见建议,接受监督;
(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档案馆党支部委员会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档案馆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档案馆管理层;
(三)任免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档案馆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监督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档案馆运行;
(五)组织指导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档案馆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并负责审核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六)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档案馆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监督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档案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履行职能,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档案馆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档案馆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档案馆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档案馆发展;
(四)对本单位法人章程和年度报告进行审查;
(五)指导监督本单位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
(六)协助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查处事业单位涉嫌违反
国家有关规定行为;
(七)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的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行政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由举办单位决定,任期及考核方式按照本单位工作需要及有关规定进行,决策机构的职责是: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三)工作人员管理;
(四)定期向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五)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 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六)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七)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八)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九)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任免或聘任。职权为:
(一)负责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和档案法规的贯彻执行;
(二)负责本馆全面工作;
(三)负责落实行政主管部门的指示精神;
(四)负责本市城建档案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制定;
(五)负责本单位年度工作目标的制定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审定、签发业务标准和重要管理性文件;
(七)负责本单位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督查、考核。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的产生方式是:主要行政负责人作为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为:本单位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正股级,核定编制6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结合工作需要,完善业务架构,按照规定权限设置完善业务部门。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本单位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档案馆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其他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我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城乡建设档案;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已开放的城乡建设档案,须经中国有关主管部门介绍以及保存该档案的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同意;
(二)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捐赠、寄存城乡建设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以对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维护其合法利益;
(三)利用未开放的城乡建设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本单位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档案馆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档案馆宗旨,维护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档案馆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其他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遵守本单位so米直播业务办理的各项规定,诚实告知涉及办理业务的相关情况;
(二)利用城乡建设档案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服务对象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热线监督本单位日常工作;
(二)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
字表述 (信函、意见或建议书) 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三)本单位根据收到的举报、投诉和意见建议,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跟进和处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和方式。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城乡建设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标准、信息共享、集中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确保城乡建设档案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档案馆严格按照《江门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江门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指南》《江门市建设工程档案归档范围》等办法和规范开展业务,规范城乡建设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确保归集档案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发挥城乡建设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是统一领导、集中管理,严格参照台山市财政局相关文件规定及举办单位制订的《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直属单位财务管理规定》《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务审批制度》《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制度汇编》《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系统固定资产暂行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如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由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台山市审计局负责。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本单位年度预算、决算在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公开;
(四)本单位发展规划、重大决策、年度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在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公开;
(五)主动接受服务对象和社会的监督,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按有关规定进行社会公示或者听证。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的,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四)举办单位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五)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六)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4年5月28日经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档案馆行政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档案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4年8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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