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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住宅管理服务中心章程
  • 2024-07-31 16:53:13
  • 来源: 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布机构: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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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台山市住宅管理服务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东省江门市台山市台城街道环市中路27号西座7楼。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二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贰亿肆仟捌佰贰拾伍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台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认真贯彻党的路线,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负责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组织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保障各类人群居住需求。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负责全市安居工程、经济适用房和住房解困的建设、管理及提供相关服务;代市政府管理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工程项目组织建设实施以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本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党内法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台山市住宅管理服务中心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宅管理服务中心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按照党章党规的有关规定,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切实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加强党对本单位一切工作的领导,紧扣业务职责范围开展工作,推动党建和业务相互促进、深度融合。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中国共产党台山市住宅管理服务中心党支部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一)加强党支部组织建设。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本单位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

  (二)发挥党支部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对本中心重大问题重要事项进行政治把关,凡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党支部必须参与决策,保证党支部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

  (三)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工作作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四)履行其他应由党组织履行的职责。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五)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六)指导、监督本单位运行;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批准本中心管理层工作报告;

  (二)监督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

  (三)对本单位法人章程和年度报告进行审查;

  (四)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为本单位提供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及时研究解决本单位发展中遇到的困难问题;

  (五)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六)依法对本单位进行审计;

  (七)协助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查处事业单位涉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行为;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行政领导班子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由举办单位任命,任期及考核方式由举办单位按照本单位工作需要及有关规定进行。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是主任,由举办单位任免。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和上级机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确保有效落实;

  (二)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确保单位内部工作有序进行;

  (三)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主要行政负责人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结合工作需要,完善业务架构,按照规定权限设置若干业务部门。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本单位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开展工作,申请及合理使用公共资源;

  (二)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所需要的机会和条件、公平获得各种奖励;

  (三)知悉本单位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就职务晋升、岗位聘任、薪酬福利、评先评优、纪律处分等涉及切身利益的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等。

  本单位服务对象包括全体社会公众,主要是符合本市住房保障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无房职工个人、从事社会公益服务性特殊行业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服务对象有监督单位服务质量的权利,有权对本单位的工作进行评价,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本单位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本单位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本单位宗旨,维护本单位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完成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坚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本单位服务对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共秩序,自觉维护良好的房源环境;

  (二)遵守本单位各项管理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服务对象可通过单位服务热线参与本单位日常管理;

  (二)服务对象可通过与现场管理人员交流、署名文字表述 (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三)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义务等。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公共租赁住房服务管理工作部署要求,以人为本,强化服务意识,密切联系群众,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单位规章制度开展业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明确定位,遵从上级组织工作安排,加强部门之间交流协作,高质量完成各项任务,增进本市住房领域民生福祉,推进城市住房均衡发展;

  (二)各岗各司其职,明确工作目的、范围、职责,协调配合,坚决贯彻落实中心各项工作部署;

  (三)强化服务群众宗旨,多渠道与群众保持信息沟通,做好群众工作;

  (四)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实施,定时做好工作阶段性总结,不断提高工作质量。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是统一领导、集中管理,严格参照台山市财政局相关文件规定及举办单位制订的《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直属单位财务管理规定》《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务审批制度》《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制度汇编》《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系统固定资产暂行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应当与宗旨和业务范围有关。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事业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本事业单位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接受捐赠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由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改制;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的,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4年6月5日经台山市住宅管理服务中心行政领导班子会议同意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台山市住宅管理服务中心。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4年8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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