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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台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东省江门市台山市台城街道环市中路27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壹拾万陆仟陆佰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台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负责台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主要负责台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受理和审核台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户、交存、信息变更、注销、退款、使用等业务;负责维修资金的日常核算。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本单位全体党员纳入中国共产党台山市住宅管理服务中心支部委员会管理,负责统筹本单位的党务工作。本单位所属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同时保证行政负责人依法履行职权。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本单位所属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本单位所属党支部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与重要决策。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指导、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七)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监督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
(二)对本单位法人章程和年度报告进行审查;
(三)为本单位发展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方面的支持;
(四)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监督本单位的管理活动;
(五)指导监督本单位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
(六)依法对本单位进行审计;
(七)协助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查处事业单位涉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行为;
(八)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的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行政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是:
(一)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
1.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
2.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3.工作人员管理;
4.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5.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6.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7.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8.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9.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二)产生方式和考核方式: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由举办单位决定,考核方式是依照本单位工作需要及有关规定进行。
(三)议事规则:
1.实行民主决策制度,行政会议重大决策前向举办单位请示,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2.行政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3.行政会议由主任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
4.行政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5. 研究讨论议题时,出席人员应当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未到会成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
6. 6.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与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为主任,由举办单位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任免(或聘任)。行政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全面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主要行政负责人作为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不设置内设机构。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本单位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开展工作,申请及合理使用公共资源;
(二)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所需要的机会和条件、公平获得各种奖励;
(三)知悉本单位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就职务晋升、岗位聘任、薪酬福利、评先评优、纪律处分等涉及切身利益的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等。
本单位对外服务对象享有对本单位重大决策部署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意见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本单位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本单位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本单位宗旨,维护本单位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完成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坚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本单位对外服务对象接受本单位的统筹、协调,共同做好与本单位职能相对应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服务对象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热线参与本单位日常管理;
(二)服务对象可以通过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电话、网络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就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要求,结合实际,拟订工作发展规划,制定工作计划和相关预案并组织实施。承担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等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建立健全服务规范,完善工作制度、内部管理制度、运行机制等;
(二)通过网络、宣传海报等途径向社会公告本单位的服务内容、开放时间等项目;
(三)落实工作人员培训制度,常态化开展学习交流,提高培训质量,全面提升队伍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是统一领导、集中管理,严格参照台山市财政局相关文件规定及举办单位制订的《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直属单位财务管理规定》《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务审批制度》《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制度汇编》《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系统固定资产暂行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与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并按照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具体使用方法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应向举办单位及有关部门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捐赠者、资助者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由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按政府政务信息公开规定公开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改制;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的,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 2024年5月28日经台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行政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台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4年8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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