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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台(不动产)公字〔2024〕第1207号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向我局送来(2024)粤0781执恢70号之三《协助执行通知书》及(2024)粤0781执恢70号之三《执行裁定书》。根据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被执行人邱吉文将位于台山市台城怡景花园35号首层、台山市台城怡景花园35号二层、台山市台城怡景花园35号三、四层、台山市台城怡景花园35号五、六、七层的下列不动产权属证件交还我局,协助买受人江文灿完成不动产登记相关手续:
粤房地权证台山字第0111013543号、粤房地权证台山字第0111013544号、粤房地权证台山字第0111013546号、粤房地权证台山字第0111013547号《房地产权证》
粤房地他项权证台山字第011405543号、粤房地他项权证台山字第011405544号、粤房地他项权证台山字第011405545号、粤房地他项权证台山字第011405546号、台他项(2014)第00256号《他项权证》
台国用(2009)字第0317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请被执行人邱吉文见本通告1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权属证件交到台山市台城龙华里34号台山市自然资源局。逾期不交回,上述权属证件作废,我局将根据人民法院的执行要求,为买受人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手续。
台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1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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