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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1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正式批复了《台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是台山市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
《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围绕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和构建新发展格局战略任务,支撑台山市建设成为先进制造新高地、海洋经济增长极、现代农业示范区、华侨文化展示地。
一、《规划》强调要严守国土空间安全底线。到2035年,台山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472.95平方公里(70.94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433.60平方公里(65.04万亩);陆域生态保护红线不低于516.53平方公里;城镇开发边界面积控制在121.04平方公里以内。用水总量不超过上级下达任务,其中2025年不超过6.94亿立方米。落实蓝线、绿线、黄线、紫线、历史文化保护线以及洪涝风险控制线等防灾减灾底线,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严格实施空间管控。
二、《规划》强调要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基于国家级农产品主产区的主体功能区定位,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统筹优化农业、生态、城镇、海洋等功能空间。以“三区三线”为基础,构建“一带一轴双心”的县域国土空间开发格局,打造东西联动发展的沿海经济带,形成南北协同发展的产城融合拓展轴,突出台城—工业新城主中心、广海湾副中心共同发展;维育“四山三湾二水一岛群”的县域国土空间保护格局,形成由古兜山、曹峰山、大隆山脉和紫罗山脉等自然山体,黄茅海、广海湾和镇海湾等海湾,潭江流域和大同河等水系以及川山群岛等共同保护的生态屏障。
三、《规划》强调要支撑县域高质量发展。优化全域产业布局,为台山市产业转移工业园、广东台山广海湾工业园区、大型产业集聚区台山片区、产业有序转移主平台台山片区等产业平台提供空间支撑支持制造业发展壮大。坚持以人为核心、以县城为重要载体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统筹县城生产、生活、生态、安全的空间需要,促进产业配套设施提质增效、市政公用设施提档升级、公共服务设施提标扩面、环境基础设施提级扩能,提升县城综合承载能力和辐射带动乡村能力。推进社区生活圈建设,强化中心城区总体城市设计对空间和风貌引导,推动县城能级和品质双提升,更好满足农民到县城就业安家需求和县城居民生产生活需要。
四、《规划》强调要稳步推进镇村规划建设。发挥《规划》对镇村建设的引领作用,指引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与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低效用地再开发、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政策工具和手段相结合,增强大江镇、白沙镇、斗山镇、汶村镇等重点镇综合服务功能,提升都斛镇、北陡镇等一般镇的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因地制宜编制村庄规划,引导村庄分类发展,强化宅基地、乡村产业项目用地保障。统筹镇村连线成片建设,建设美丽圩镇,修复田园生态景观,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分类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支撑乡村振兴发展。
五、《规划》强调要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和城乡特色风貌塑造。构建以台山特色侨圩(村)为核心的历史文化保护体系,推动台城老城中心区等历史文化街区以及斗山镇浮石村等历史文化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落实汀江圩华侨近代建筑群、浮月洋楼等文物保护单位的空间管控要求,防止大拆大建破坏各类历史文化遗存本体及周边环境。活化利用特色生态景观资源,打造海湾、山水、侨乡特色交融的城市风貌。
六、《规划》强调要夯实基础设施保障。预留机场、港口、轨道等重大区域交通设施空间,完善区域和城乡综合交通、道路网络布局。统筹保障水、电、气、通信、垃圾处理等各类市政基础设施,确保城市生命线稳定运行。健全公共安全和综合防灾体系,加强人防、消防设施规划建设和重大危险品管控,增强抵御灾害事故和处置突发事件能力,提高城市安全韧性。
七、《规划》强调要提升自然资源保护利用水平。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约束,合理控制国土开发强度,全面提升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统筹山水林田湖草自然资源保护利用与修复,严格河湖水域空间管控,实施潭江、那扶河、大同河等流域生态修复。科学推进造林绿化工作,加快建设“绿美台山”。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利用,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布局。做好海洋资源和海岸带保护与利用,推动海岛分类保护,实现陆海统筹发展。
省人民政府在批复中提出,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多规合一”改革精神,坚持一张蓝图干到底,切实维护好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违规变更《规划》。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做好《规划》印发和公开,统筹编制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要建立健全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制度,强化社会监督,提升国土空间规划、建设、治理水平。
附件:广东省人民政府so米直播《台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粤府函〔2023〕28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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