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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按年度逐年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海域使用权人不按期缴纳海域使用金的,限期缴纳;在限期内仍拒不缴纳的,由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人民政府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我局经报请台山市人民政府批准,于2024年8月22日收回以下2宗养殖用海项目海域使用权并依法注销其不动产权证书。
特此公告。
附件:2宗养殖用海项目海域使用权注销汇总表
台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8月26日
附件:
2宗养殖用海项目海域使用权注销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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