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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自然资(利用)字〔2024〕559号
督促开工通知书
珠海新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23年12月28日取得位于台山市台城南新区新宁体育馆南侧地块一地段、面积61962.57平方米、用途为普通商品住房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我局已于2024年3月28日将该宗地交付给你公司使用。根据你公司与我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为440781-2023-000022,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第十六条的约定,该宗地建设项目应于2025年1月27日前开工建设。经现场巡查发现,你公司未对该宗地进行开发建设。为切实履行土地管理职责,现督促如下:
一、请你公司严格履行该宗地出让合同的开工约定,加快对该宗地开发建设,并及时将开工情况告知我局。
二、如该宗地未能按出让合同约定时间开发建设,我局将追究你公司的开工违约责任。按照出让合同第三十三条的约定,你公司未能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我局将按照土地出让价款总额1‰向你公司追缴开工违约金。
三、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53号)的有关规定,如该宗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日期未动工开发满一年,我局将按照土地出让价款总额的20%向你公司征缴土地闲置费;如该宗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日期未动工开发满两年,我局将无偿收回该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特此通知。
台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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