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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米直播印发《台山市知识产权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台科工商〔2016〕60号【已失效】
  • 2016-08-26 01:34:00
  • 来源: 台山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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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米直播印发《台山市知识产权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台科工商〔2016〕60号

 

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so米直播印发台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台府〔2015〕7号)的有关规定,市科工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台山市知识产权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科工商务局、市财政局反映。

 

 

  台山市科工商务局               台山市财政局

                                     2016年8月26日

 

台山市知识产权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保护创新成果,提升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市设立市本级财政知识产权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为加强和规范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教〔2014〕121号)、《江门市本级财政知识产权经费管理办法》(江知〔2013〕14号)、《台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台府〔201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经费是指由市财政安排用于资助申请人申请专利或开展专利相关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经费的管理使用遵循重点突出、绩效优先、专款专用、强化监督的原则。

专项经费重点用于支持发明专利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工作。

第二章  部门和申请人职责

市科工商务局(市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牵头制定知识产权经费管理办法;负责专项经费申请的受理、审核、组织评审,资金的日常管理以及使用情况的信息公开。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组织专项经费预算编制及执行,协同市科工商务局研究确定年度专项经费使用方案,审核和下达专项资金,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监管检查和绩效评价。

用款申请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经费。用款单位应加强项目管理,确保按时按质完成项目实施进度,专款专用,报账凭证真实、完整,自觉接受知识产权局、财政和审计部门等相关单位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自评。

第三章 支持对象、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专项经费分为资助资金和知识产权管理资金。资助资金是指按市专利申请资助政策资助专利申请人的资金。知识产权管理资金是指用于开展促进全市专利工作相关项目的资金。

第六条 专项经费的支持对象为在本市注册或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以及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个人。

第七条 专项经费的支持范围和标准

(一)知识产权管理资使用范围包括:

1、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

2、开展培育专利示范企业工作;

3、知识产权宣传,专利人才培训;

4、知识产权国际交流与合作;

5、开展青少年创新活动工作;

6、专利行政保护和执法基础条件建设;

7、专利维权援助和举报投诉服务。

8、按江门市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工作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二)资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及标准如下:

1、申请国内发明专利,每件申请资助3000至6000元; 

2、申请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每件申请资助800至1500元; 

3、申请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每件申请资助500至1000元;

4、对国(境)外发明专利,按《广东省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对PCT专利申请,协助申请人按《so米直播印发<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47号)的规定,申请国家资助。

第四章  资金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 申请专利资金资助,应填写《台山市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2份,提供申请资助单位注册登记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并分别提供下列资料:

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或专利证书;

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开具的专利申请费缴纳相关发票原件和复印件(专利申请经过代理机构代理的,应提供代理机构开具的代理费用收据);

3、台山市单位申请的须分别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的须提交本人台山市户籍身份证或居住证(复印件);

4、申请国外发明专利或专利授权的须提供:国外授权发明专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等相关文件。

第九条 专项经费审批,由市科工商务局提出项目分配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核,按规定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市科工商务局对资助资金采取随时受理、定期审核的办法,年度申报的资助资金申请截止日期为次年3月底,逾期不补。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根据专项经费项目计划,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相关单位或个人。

第十二条 用款单位要加强财务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基础台账,规范财务核算工作,及时、全面、客观反映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要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报账制度。要加强档案资料管理,确保与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相关的单据、凭证、文件、资料等按规定保管。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十三条 市科工商务局同市财政局按照市级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信息公开,除涉及保密等要求不予公开外,在市科工商务局门户网站公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申报通知、资金分配结果、监督检查、绩效评价以及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和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信息,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专项经费申请人在申请资助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采取截留、挪用等手段违反规定使用资助资金的,按照法律法规或相关约定限期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取消两年内申请专利专项资金资助的资格,同时将其不良记录记入市社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并依法追究资助申请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受委托的单位在代理专利申请或承担相关项目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与资助申请人串通作弊的,停止办理资助,同时将其不良记录记入市社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并依法追究该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市科工商务局工作人员在专项经费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 9月9日起实施,有限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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