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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so米直播印发台山市低收入人口优惠措施的通知
  • 2023-12-06 20:39:09
  • 来源: 台山市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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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文本:台山市低收入人口优惠措施

图解:台山市低收入人口优惠措施

台府办〔2023〕7号

TSFG2023005

广海湾经济开发区、市工业新城管委会,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台山市低收入人口优惠措施》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5日


台山市低收入人口优惠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整合社会救助资源,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完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帮扶机制,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强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与专项救助衔接,加大社会救助力度,拓展救助范围,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2020年修正)》《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so米直播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so米直播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优惠措施适用于具有台山市户籍的或有证明常住地为台山市的低收入人口,具体包括:

  (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特困人员;

  (三)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以下简称边缘家庭):申请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so米直播城镇低保标准的1.5倍,且不得超过so米直播最低工资标准,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

  (四)支出型困难家庭:申请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在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so米直播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收入60%;

  (五)困境儿童:民政部门认定的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残联部门认定的残疾儿童;且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

  (六)易返贫致贫人口: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七)其他低收入人口: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通过“一事一议”,报市人民政府同意认定的困难家庭或个人。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低收入人口:

  (一)拒绝配合有关部门对申请家庭及其相关人员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经济状况的家庭或个人;

  (二)拒绝提供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或提供虚假、不完整的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致使无法对其经济状况依法进行全面信息核对的家庭或个人;

  (三)自费在高收费的幼儿园、各级各类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就读的家庭,自费在境外留学的家庭或个人;

  (四)人均收入或财产超过规定标准的家庭或个人。

第二章  救助方式和标准

  第四条  教育救助:

  (一)学前教育资助:资助公办幼儿园(含公办性质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幼儿班的3-6岁台山市常住人口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每生每年1000元。

  (二)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寄宿生每生每年补助标准分别为小学1000元、初中1250元,非寄宿生每生每年补助标准分别为小学500元、初中750元。

  (三)学杂费资助: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原国家级建档立卡学生、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的普通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免学杂费。残疾学生义务教育阶段免学杂费、课本费。

  (四)残疾儿童教育服务:对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提供送教上门、远程教育或者其他适合残疾儿童特点的教育服务。

  (五)国家助学金:资助普通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年2000元(中职学校三年级学生除外),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预科生)每生每年3300元。

  (六)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给予具有本市户籍,已考入省外高校并决定到所考入高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一次性资助(考入省内高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在就读高校申请),每人最高不超过6000元,学费标准低于6000元的,按实际应缴纳学费金额进行资助。获得本项目资助的学生,在同一时间段内,原则上不再享受财政部门设立的其他专项资助。本项所称省外高校包括省外普通本科高校、高职高专院校。普通本科高校、高职高专院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

  第五条  医疗救助:

  (一)资助参保:本市户籍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边缘家庭救助对象、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且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人员参加so米直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全额资助,新增对象或因其他原因没有参保的对象可按照有关规定年度内中途参保。

  (二)初次医疗救助: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门诊和住院的范围内医疗费用,给予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100%比例的医疗救助,每年每人最高不超过12万元;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按90%比例的医疗救助,每年每人最高不超过10万元;给予易返贫致贫人口、边缘家庭救助对象按80%比例的医疗救助,每年每人最高不超过8万元;给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70%比例的医疗救助,每年每人最高不超过8万元。

  (三)二次医疗救助:对经年度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含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外的医疗费用)在2000元或以上的低收入人口,按规定给予其自负医疗费用80%的二次医疗救助,每年每人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六条  住房救助:

  (一)农村危房改造:对符合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对象范围,且有改造意愿的低收入人口住房,优先纳入当地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优先实施改造,危房改造方式为新建房屋的,给予4万元/户的补助;危房改造方式为修缮加固的,给予2万元/户的补助。

  (二)公共租赁住房优惠:对城镇住房救助对象,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发放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持有特困证、低保证的救助对象租金标准为1元/平方米/月;低于so米直播最低工资标准但未取得低保证的救助对象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为1.5元/平方米/月。如有新标准出台,则按新标准执行。

    第七条  免费法律援助: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低收入人口提供免费法律服务。

  第八条  临时价格补贴:符合条件救助对象由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按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发放临时价格补贴。

  第九条  供水供电等优惠:so米直播低收入家庭可在台山市行政区域内根据有关单位的承诺享受供水、供电、电信、乘车票价、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等方面的优惠。

  第十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低收入家庭救助帮扶。

第三章  申请审核确认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获得救助:

  (一)教育救助的兑现:在本市学校就读的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初审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按规定予以发放补助。在市外学校就读的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按就读地或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发放补助。

  (二)医疗救助的兑现:救助对象从完成参保登记、做好身份标识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已参保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行医疗救助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同步结算的“一站式”服务,由定点医疗机构在结算时先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报销费用和医疗救助的费用,参保救助对象只需结清个人应承担的费用;医疗救助未能进行“一站式”结算的,救助对象可向户籍地镇(街)政府(办事处)提出申请,经镇(街)政府(办事处)初审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按规定予以发放救助资金。

  (三)住房救助的兑现:由申请人向户籍地镇(街)政府(办事处)提出申请〔如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亦可向就业所在地镇(街)政府(办事处)提出申请〕,经镇(街)政府(办事处)初审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按规定予以发放;

  (四)法律援助、供水供电量等优惠项目的兑现:法律援助、供水、供电、电信、乘车票价、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等方面的优惠,市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每月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自动推送当月入保家庭清单联系申请人办理,申请人也可主动向相关单位或其营业(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办理,相关单位应按规定给予优惠。

  (五)临时价格补贴的兑现:由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负责落实。

  第十二条  申请人在申办各项优惠时,应当提交《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广东省支出型困难家庭证》其中的一项或相关证明材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广东省支出型困难家庭证》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密切配合,协同落实低收入人口优惠证管理工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网络平台等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及时公开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投诉机制,畅通举报投诉渠道,采取公开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网络平台等方式,及时受理举报投诉。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挪用、克扣、截留社会救助资金。负责认定和救助帮扶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救助,并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和物资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低收入家庭的收入,参照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收入计算方法予以核定,人均月收入超过当地执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家庭不得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第十八条  实施本措施所列各项优惠措施所需资金,由相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或约定负责解决。

  第十九条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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