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米直播

图片
【已失效】so米直播印发台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 2016-03-31 03:31:26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 打印】   【字体:    


台府办〔2016〕11号

 

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海宴华侨农场,市直有关单位:

台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业经市政府十四届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31日

 

 

台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so米直播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规范其制定程序,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第93号令),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所管辖的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以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室)及各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简称部门)以自己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本市各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公布、备案、修改和废止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行政机关制定的下列文件,不纳入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范围:

    (一)对本机关或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保密等方面事项制定的文件。

    (二)为明确各内设机构文件流转程序、办理时限、呈批手续等事项制定的文件。

    (三)公示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

    (四)为实施专项行动明确有关部门职责的实施方案。

    (五)转发上级规范性文件,贯彻实施意见中没有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

    第五条  行政机关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如需要就本机构具体实施的行政管理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提请所属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不便操作的;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授权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的。

    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so米直播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应对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具体规范、奖惩办法、施行日期等作出规定。

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违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不得超越行政机关的职能范围。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

    (一)行政处罚;

    (二)行政许可;

    (三)行政强制措施;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五)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设定的事项。

    第九条  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

    第十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内容确定名称,可以使用“规定”“决定”“细则”“办法”“通知”“公告”“规则”和“通告”等,但不得使用“法”“条例”。

(一)对社会生活某一方面关系作局部或者专项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可称为“规定”;

(二)对社会生活某一类社会关系作比较具体、详细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可称为“办法”;

(三)为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对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作出具体规定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可称为“细则”或“实施细则”;

(四)执行某一部门某一领域的某一项工作或制度而作出具体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可称为“规则”。

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标题应当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标题应当冠以制定机关名称。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用条文表达,每条可分款、项、目,款不冠数字,项和目冠数字。条文较多的,可以分章,章还可以分节。整个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用语应当准确,文字简明,且具有可操作性。

第二章   编制计划

    第十二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需要编制年度立规计划。编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年度立规计划,应当根据国家、省、江门市的立规计划,并结合市政府的工作重点,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全面考虑,统筹安排,先急后缓,有重点地进行。

    镇级政府及部门规范性文件编制年度立规计划参照本章进行。

    第十三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年度立规计划项目由各部门根据各自工作实际拟定并填写统一印制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表,于前一年的11月30日前向市政府提出立规申请。

    立规申请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法律依据、必要性、所需解决的主要问题、拟设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作出说明。

    立规申请说明不符合要求的,将被视为申请的理由、依据不足或条件不成熟而不予列入立规计划。

第十四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制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立规申请进行审查,经综合平衡后,编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年度立规计划,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在市政府立规计划发布后15日内将立规计划报江门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列入立规计划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按确定的内容、时间完成起草任务,直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起草单位不能按时报审的,应当向市政府书面报告原因和理由,经市政府同意后,可以暂缓报审。

未列入当年立规计划的项目,市政府法制机构一般不予审核;因上级文件要求或实际工作需要急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单位须向市政府书面报告原因和理由,由市政府行政首长同意后增列入计划。

第三章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

    第十六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

    第十七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起草。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通过网络或者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草案,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日期不得少于30日。

 起草的规范性文件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重大利益,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起草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意见。听证会依照下列程序组织:

(一)听证会公开举行,起草单位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30日前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参加听证会的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

(三)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四)起草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听证会反映的各种意见,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在报送审查时,应当说明对听证会意见的处理情况及其理由。

    第十九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密切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对存在的不同意见应当充分协商,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在上报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各单位在规范性文件起草、协调过程中征求市政府法制机构意见的,市政府法制机构一般不予受理。但有关单位在起草过程中涉及某些重大原则性问题征求意见时,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予以指导。

    第二十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报送审核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提请审核的公函;

    (二)规范性文件草案纸质文本及电子文本;

    (三)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的依据文本;

    (四)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包括:

    1.必要性和可行性;

    2.主要依据;

    3.主要内容说明(说明文件章节条款数、内容的基本构成);

    4.起草的简要过程、征求意见总体情况(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说明情况和理由);

    5.需要提请市政府审议解决的问题;

    (五)按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征求意见的反馈材料以及意见的采纳情况汇总表;

    (六)有关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及参考资料;

(七)其他有关材料。

第四章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第二十一条  起草单位提交的材料符合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

起草单位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市政府法制机构暂缓办理,将材料退回起草单位并告知起草单位在一定期限内补齐材料。起草单位逾期没有补齐材料的,视为没有报审。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该规范性文件制定的依据是否充分;

    (二)实施行政管理的执法主体是否具有法定职权依据;

    (三)具体内容是否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及上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四)行政许可、收费、强制措施、处罚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内容是否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五)制定的内容是否与其他规范性文件重复或者矛盾;

    (七)制定程序是否规范;

    (八)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在审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时,可根据需要征求市政府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应在指定的期限内书面回复。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第二十五条  审核完毕后,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将审核意见连同送审资料退回起草单位,由起草单位按照意见修改后,联系市政府办公室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起草单位负责准备有关会议材料。

第五章  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第二十六条  部门规范性文件,经部门行政首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后,应当在公布之前送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审查。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部门规范性文件,原则上只审查合法性,不审查可行性和适当性。

    未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同意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

    第二十七条  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的部门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