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府办函〔2018〕153号
广海湾工业园区、市工业新城管委会,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台山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局、市环境保护局反映。
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8日
台山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
为切实推进so米直播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促进畜牧业绿色可持续发展,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so米直播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广东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粤办函〔2017〕735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so米直播印发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府办函〔2018〕59号)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以就地消纳、能量循环、综合利用为主线,注重县镇村企业联动、建管运行结合,通过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全面推进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构建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可持续发展新格局。
到2020年,建立科学规范、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制度,构建种养循环发展机制,全市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提前一年达到100%。
二、工作任务
(一)严格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环评制度。市农业和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协调沟通,编制、修订有关畜牧业发展规划时,依法依规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新建或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应当要求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市环境保护部门要采取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大对现有畜禽规模养殖场的环境监管执法力度,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予以处罚。[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局牵头,各镇(街)政府(办事处,以下统称镇政府)配合]
(二)完善畜禽养殖污染监管制度。做好国家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系统和广东省畜禽养殖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填报工作,统一管理、分级使用、共享直联。(市农业局、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各镇政府配合)
执行国家畜禽粪污还田利用和检测标准、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物减排核算办法及畜禽养殖粪污土地承载能力测算方法,畜禽养殖规模超过土地承载能力的镇(街,下同)要合理调减养殖总量。各镇按照上级农业和环境保护部门的指导性技术文件,分类指导畜禽养殖场采用适合的技术模式开展畜禽养殖废弃物源头减量、过程治理和末端资源化利用。(市农业局、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各镇政府负责实施)
(三)落实规模养殖场主体责任。各镇要建立规模养殖场统一台账,制定治理路线图和时间表,健全疏堵结合、多部门联动的养殖污染治理机制,确保规模养殖场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按规定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各镇要鼓励中小养殖场(户)优先采用就地就近消纳还田的方式,消纳土地、粪污处理和利用能力不足的中小养殖场(户)可委托第三方进行收集、运输、处理和利用。市农业部门要加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引导督促采用“公司+农户”模式的养殖企业积极组织、指导和扶持合作农户开展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市农业局、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各镇政府负责实施)
(四)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调整优化畜禽养殖布局,根据《广东省江门市畜牧业发展规划(2016-2025年)》及台山市相关畜牧业发展规划要求,积极引导畜禽养殖产业向适养区转移。加强规模养殖场精细化管理,在源头减量上推行节水节料、雨污分流等技术模式,在过程控制上推行微生物处理等技术模式,在末端利用上根据不同资源条件、畜种和养殖规模,推行专业化能源利用、固体粪便和污水肥料化利用、粪污全量收集还田利用等经济实用技术模式。(市农业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国土资源局参与,各镇政府负责实施)
(五)加强科技创新示范。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集成和应用,以科技创新提升养殖废弃物源头减量、过程控制和末端利用水平,因场施策,推广畜禽粪污全量收集还田利用、专业化能源利用、固体粪便肥料化利用、异位发酵床、粪便垫料回用、污水肥料化利用、污水达标排放等经济使用技术模式和有机肥、水肥一体化等关键技术。以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为重点,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和绿色发展示范等创建活动,提升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市农业局、市科工商务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各镇政府配合)
(六)推动种养循环发展。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编制种养循环发展规划,实行以地定畜、以种定养,促进种养业协调布局,规划引导畜牧业有序发展。加强粪肥和沼液科学还田利用,统筹构建养殖主体小循环、区域中循环和县域大循环的废弃物收集、转化、利用网络体系,鼓励在养殖密集区域建立粪污集中处理中心,支持建设沼液输送管网、水肥一体化设施,打通还田利用“最后一公里”。培育壮大粪污处理(配送)社会化服务组织,实行专业化生产、市场化运营、受益者付费,保障第三方处理企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合理收益。(市农业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参与,各镇政府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属地管理责任制度。镇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负总责。各镇要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和“河长制”工作要求,健全工作机制,落实责任,将河流流域范围内的养殖场优先纳入资源化利用升级整治范围,在2018年5月20日前制定并公布本地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并抄送市农业局、环境保护局备案。(各镇政府负责)
建立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绩效评价考核制度,纳入镇政府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市政府组织对各镇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市农业局、环境保护局参照上级对本级的考核办法制定。(市农业局、市环境保护牵头,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参与)
(二)加强政策支持。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制定和落实具体政策措施。积极争取上级财政资金支持,加大财政投入,支持规模养殖场、第三方处理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创新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机制。对开展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法落实环境保护税收优惠。鼓励利用荒山、缓坡建设畜禽规模养殖场,以及在新开垦耕地周边按照农牧结合的方式配套建设畜禽规模养殖场,提高新垦造耕地有机肥力。涉及林业用地的,市林业部门在保障国家和省重点项目的基础上,适度予以林地定额倾斜,加快办理林地使用审核审批手续。(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等负责)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绿色发展理念和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重要意义、基本要求,做好相关政策解读,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为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营造良好氛围。(市农业局、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各镇政府、市委宣传部等有关部门配合)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镇、各有关部门要指定一名领导和具体业务股室单位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联络,明确工作联络员,负责工作联络和信息报送。各镇每半年将本地区上半年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情况以书面和电子版的形式报台山市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市农业局、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相关部门参与,各镇政府负责实施)
四、工作程序
(一)摸底调查。以村(居)委会为单位,对辖区的所有畜禽养殖场(小区)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养殖场(小区)名单、地址、种类、规模、废弃物综合利用、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等基本信息,分区分类建立基础数据库。
(二)发出通告。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一镇一方案”的工作要求,由各镇发布畜禽养殖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告知养殖场(小区)整改的时间进度及有关要求。
(三)明确责任。各镇要层级压实各社区、村委会责任,通过组织召开动员会、签订工作责任书明确任务、时间和要求,落实治理责任;镇(或村委会)与养殖场(小区)签订限期完成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承诺书,实行一场一策。
(四)信息公示。各镇要将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情况(包括养殖场基本情况,整治路线图,时间表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五)示范推进。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发挥示范场辐射引领作用,加强技术培训和推广。督促辖区畜禽规模养殖场全面对接种植消纳地,配足储液池(罐),明确消纳数量与计划,务必使消纳地具体到乡镇、村地块与种植类型,确保消纳落地,实现生态消纳。
(六)加强巡查。以镇或村为单位开展巡查,及时发现问题,落实整改。
(七)绩效考核。按工作任务清单要求,每年度由市政府组织对各镇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开展考核。考核情况向全市进行通报。各镇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农业局提交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进度情况报告。
五、工作步骤
(一)2018年2月28日前完成。将规模养殖场详细数据录入全国畜禽规模养殖信息服务云平台(http://xmy.agri.cn/webcloud/Login.aspx),将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详细数据录入广东省畜禽养殖环境管理信息系统(https://app.gdep.gov.cn/livestock)。
(二)2018年5月20日前完成。各镇制定、公布、上报本地区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对辖区内养殖场进行一次全面摸底排查,完成基础信息调查,并上报畜禽养殖场摸底调查数据。
(三)2018年6月15日前完成。各镇召开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会议,同时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以及座谈会动员、张贴标语、发布公告等形式,宣传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加强对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宣传示范,加快形成社会共治良好氛围;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逐一与养殖场(小区)签订限期完成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承诺书;指导规模养殖场和专业户建立统一台账,一场一策,制定治理路线图和时间表。
(四)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各镇将各养殖场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情况(包括养殖场基本情况、整治路线图,时间表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管。
(五)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各镇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66%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72%以上。
(六)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各镇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0%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82%以上。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
(七)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面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2020年12月31日前,各镇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
附件:1.台山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重点工作任务清单
2.镇(街)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情况汇总表
附件1
台山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
利用重点工作任务清单
序号 | 主要任务 | 责任单位 | 完成时限 |
1 | 做好畜禽养殖直联直报工作,组织填报国家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 | *市农业局 市环境保护局 各镇 | 2018年2月底 |
2 | 做好畜禽养殖直联直报工作,组织填报广东省畜禽养殖环境管理信息系统。 | *市环境保护局 市农业局 各镇 | 2018年2月底 |
3 | 制定并公布台山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 | *市农业局 市环境保护局 | 2018年4月底 |
4 | 各镇制定并公布本级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 | 各镇 | 2018年5月20日 |
5 | 对辖区内养殖场进行一次全面摸底排查,完成基础信息调查,并上报畜禽养殖场摸底调查数据。 | 各镇 | 2018年5月20日 |
6 | 一场一策,制定治理路线图和时间表,镇(或村委会)与养殖场(小区)签订限期完成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承诺书。 | 各镇 | 2018年6月底 |
7 | 将各养殖场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情况(包括养殖场基本情况、整治路线图、时间表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管。 | 各镇 | 2018年6月底 |
8 | 各镇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66%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72%以上。 | 各镇 | 2018年底 |
9 | 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0%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82%以上。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 | 各镇 | 2019年底 |
10 | 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 | 各镇 | 2020年底 |
11 | 至少建立一个畜禽养殖废弃物第三方处理中心,统筹构建养殖主体小循环、区域中循环和县域大循环的废弃物收集、转化、利用网络体系。 | *市农业局 市环境保护局 市发展和改革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财政局 | 2020年底 |
12 | 编制、修订有关畜牧业发展规划时,农业和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协调沟通,依法依规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调整优化畜牧业生产布局,协调畜禽规模养殖和环境保护的关系。 | *市农业局 *市环境保护局 各镇 | 2018-2020年 |
13 | 对新建或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应当要求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要采取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大对现有畜禽规模养殖场的环境监管执法力度,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予以处罚。 | *市环境保护局 市农业局 各镇 | 2018-2020年 |
14 | 指导建立规模养殖场统一台账,制定治理路线图和时间表,健全养殖污染疏堵结合、多部门联动的推进机制。 | *市农业局 *市环境保护局 各镇 | 2018-2020年 |
15 | 鼓励中小养殖场(户)优先采用就地就近消纳还田的方式,消纳土地、粪污处理和利用能力不足的中小养殖场(户)可委托第三方进行收集、运输、处理和利用 | *各镇 市农业局 市环境保护局 | 2018-2020年 |
16 | 加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引导督促采用“公司+农户”模式的养殖企业积极组织、指导和扶持合作农户开展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 *各镇 市农业局 市环境保护局 | 2018-2020年 |
17 | 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纳入日常执法监管范围,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排放监管,对设有固定排污口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法核发排放许可证 | *市环境保护局 各镇 市农业局 | 2018-2020年 |
18 | 市农业、环境保护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别对畜禽养殖场生产备案工作和畜禽养殖场废弃物产生、排放、综合利用备案工作加强监督和指导。 | *市农业局 *市环境保护局 | 2018-2020年 |
19 | 做好肥料登记管理,强化商品有机肥原料和质量的监管和认证。 | *市农业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8-2020年 |
20 | 按照上级农业和环境保护部门的指导性技术文件,分类指导畜禽养殖场采用适合的技术模式开展畜禽养殖废弃物源头减量、过程治理和末端资源化利用。 | *各镇 市农业局 市环境保护局 | 2018-2020年 |
21 | 执行国家畜禽粪污还田利用和检测标准、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物减排核算办法及畜禽养殖粪污土地承载能力测算方法,畜禽养殖规模超过土地承载能力的镇要合理调减养殖总量。 | *各镇 市农业局 市环境保护局 | 2018-2020年 |
22 | 制定考核办法,对各镇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进行考核。 | *市农业局 *市环境保护局 市委、市政府办公室 | 2018-2020年 |
23 | 组织编制种养循环发展规划,实行以地定畜、以种定养,促进种养业协调布局,规划引导畜牧业有序发展。加强粪肥和沼液科学还田利用,统筹构建养殖主体小循环、区域中循环和县域大循环的废弃物收集、转化、利用网络体系,鼓励在养殖密集区域建立粪污集中处理中心,支持建设沼液输送管网、水肥一体化设施 |
*市农业局 市发展和改革局 市财政局 市环境保护局 各镇 | 2018-2020年 |
24 | 培育壮大粪污处理(配送)社会化服务组织,实行专业化生产、市场化运营、受益者付费,保障第三方处理企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合理收益。 | *市农业局 市发展和改革局 市环境保护局 各镇 | 2018-2020年 |
25 | 积极争取上级财政支持,加大各级财政投入,支持规模养殖场、第三方处理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粪污处理设施建设,积极推广有机肥。 | *市财政局 *市农业局 市发展和改革局 各镇 | 2018-2020年 |
26 | 符合入网标准的生物天然气接入城市燃气管网。落实沼气和生物天然气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开展畜禽养殖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法落实环境保护税收优惠。 |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市地税局 *市国税局 市发展和改革局 市环境保护局 市农业局 各镇 | 2018-2020年 |
27 | 落实规模养殖场内养殖相关活动农业用电、沼气用电上网标杆电价和上网电量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降低单机发电功率门槛。 | *市发展和改革局 台山供电局 | 2018-2020年 |
28 | 探索建立农牧循环生态养殖模式,实施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 | *各镇 市农业局 市环境保护局 | 2018-2020年 |
29 | 对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装备实行按政策补贴。 | *市农业局 市财政局 各镇 | 2018-2020年 |
30 | 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和绿色发展示范等创建活动。 | *市农业局 市环境保护局 各镇 | 2018-2020年 |
31 | 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集成和应用,以科技创新提升养殖废弃物源头减量、过程控制和末端利用水平,因场施策,推广畜禽粪污全量收集还田利用、专业化能源利用、固体粪便肥料化利用、异位发酵床、粪便垫料回用、污水肥料化利用、污水达标排放等经济使用技术模式和有机肥、水肥一体化等关键技术。 | *各镇 *市农业局 *市科工商务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8-2020年 |
32 | 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用地。将以畜禽养殖废弃物为主要原料的大型沼气工程、有机肥厂、集中处理中心等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提高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有机肥生产制造设施用地占比及规模上限。做好林业用地审批。 | *市国土资源局 市林业局 市发展和改革局 市农业局 各镇 | 2018-2020年 |
33 | 加大绿色发展理念、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宣传力度,畅通社会和舆论监督渠道,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 *市农业局 *市环境保护局 各镇(街) 市委宣传部 | 2018-2020年 |
备注:带“*”的为牵头单位。
附件2
镇(街)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情况汇总表
镇(街) (盖章): 填报人: 填报时间:20 年 月 日
品种 | 养殖场规模 | 养殖场数(户) | 存栏数(头) | 出栏数(头) | 现已签订承诺书的养殖场数(户) | 配套粪污处理设施装备的养殖场数(户) | 粪污综合利用率(%) |
生猪 | 年出栏≤49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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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出栏50-499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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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出栏500-1999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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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出栏≥2000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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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鸡 | 存栏≤199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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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栏200-1999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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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栏2000-9999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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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栏≥10000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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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鸡 | 年出栏≤999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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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出栏1000-9999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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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出栏10000-39999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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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出栏≥40000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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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牛 | 年出栏≤9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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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出栏10-49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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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出栏50-199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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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出栏≥200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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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牛 | 存栏≤4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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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栏5-99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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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栏100-999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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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栏≥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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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 | 年出栏≤9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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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出栏10-99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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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出栏100-499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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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出栏≥500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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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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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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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以纸质(或盖章后扫描件)或电子公文形式上报,传真:5587236,邮件:ts5587236@163.com。
2.配套粪污处理设施装备的养殖场指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并通过市畜牧部门验收并依法进行环评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委托粪污处理中心全量收集处理的,有协议且正常运行的,可视为已配套粪污处理设施。
3.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指用于生产沼气、堆(沤)肥、沼肥、肥水、商品有机肥、垫料、基质等的畜禽粪污量,占畜禽粪污产生总量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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