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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本网 生成日期: 2015-03-19 03:18:45
海宴镇公文处理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海宴镇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切实提高公文质量和公文处理的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海宴镇机关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海宴镇公文,是海宴镇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工具,是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海宴镇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由党政办和各部门具体承担。有关人员应当忠于职守,提高素质,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公文处理方面的业务知识。

  第四条  公文处理的基本原则是准确、及时、高效、保密。

  第五条  行文要注重效用,少而精,防止和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会海文山。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六条 (一)中共海宴镇委、镇人民政府联合文件

  1、党和国家领导人、省市主要负责同志有关海宴镇工作的重要指示和讲话;

  2、关系海宴镇党委政府大局的重大事项、指导性文件;

  3、海宴镇的重大原则性规章制度、基础性条文规定等;

  4、海宴镇对全镇的重大事项公告、公示、通知等;

  第七条 (二)中共海宴镇委文件

  1、海宴镇党委向市委以及市委办、so米直播等党的部门的请示、报告;

  2、党委就有关工作向市委领导的报告;

  3、海宴镇机关干部任免的通知;

  第八条 (三)海宴镇人民政府文件

  1、以海宴镇名义向市政府以及市府办、so米直播、市委宣传部等汇报工作,反映情况、请示、报告。

  2、对全镇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行政文件;

  3、重要决定、决议及意见、情况通报;

  4、重要的会议和活动的通知;

  5、经上级领导机关批准后需在全镇执行的重要请示、报告;

  第九条 (四)海宴镇人民政府请示

  l、以海宴镇名义向市委、市政府以及市委办、市政府办、so米直播、市委宣传部、机关工委等请求指示、批准的文件;

  2、以海宴镇名义邀请省、市领导出席有关活动的请示。

  第十条 (五)海宴镇人民政府函

  1、向有关综合职能部门报送材料的函件;

  2、与有关部门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的函件;

   3、外事活动中需要以海宴镇名义发至有关部门的活动安排计划及其他联系函件。

  第十一条 (六)海宴镇人民政府批复

  对下级各大办、职能部门、村委会请示的批复、答复。

  第十二条 (七)会议纪要

  1、海宴镇党委会议纪要;

  2、海宴镇机关工作会议纪要。

  第十三条 (八)海宴镇人民政府党政办发文

  l、根据授权,传达海宴镇党委会议的有关决定、决议;

  2、代海宴镇发布工作安排和所作决定;

  3、海宴镇各大办召开的会议和活动的通知;

  4、转发下级部门单位的工作意见、工作通告;

  5、以海宴镇党政办名义与有关部门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的函件;

  6、以海宴镇党政办名义对下级单位请示的批复、答复。

  第十四条  公文发文字号规定: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号、序号。与几个机关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公文发文字号位于文件名称正下方或者左下方。

  海宴镇机关公文发文字号类型如下:

  海发〔2009〕×号(海宴镇党委、政府联发文件,海宴镇党委文件)

  海府发〔2009〕×号(海宴镇人民政府文件,海宴镇人民政府请示、报告,海宴镇人民政府批复)

  海府函〔2009〕×号(海宴镇人民政府函)

  海办发〔2009〕×号(海宴镇党政办文件)

  第三章  公文签发规定

  第十五条  以镇党委政府名义上报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下发的涉及全面工作的方针、政策性文件,原则上应当经镇党委会议讨论通过,由镇党委书记签发,也可以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

  第十六条  以镇党委政府名义上报下发的涉及单项工作的政策性文件,经书记办公会讨论同意或经镇党委正副书记传阅同意,由镇党委书记签发,也可以由镇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

  第十七条  有关日常工作的一般文件,根据需要,可用镇党委政府名义上报下发,也可用镇党政办公室的名义上报下发。文件报主管领导同意后由分管领导签发。

  第十八条  经镇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任免和提名推荐干部的文件,由镇党委书记或分管副书记签发。

  第十九条 由镇政府上报或下发的政府行政机关工作文件,由镇长或镇长委托副镇长签发。

  第二十条 凡党政办印发的各条线的文件、重要报告、通讯,均要将正式文本送镇主要领导备份。

  第四章 机关收发及文件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凡寄送海宴镇的文件、材料统一由信息员开拆(人事档案、函件除外),做好编号登记,并由党政办主任根据文件内容,提出拟办意见,送书记阅示,再送主办部门或有关人员办理,传阅文件应在阅后或办理完毕后及时退回党政办;直接寄送各室所的信件由各室所开拆,其中上级的正式文件要及时送党政办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党政办负责在办理过程中的各类文件的督办与催办工作,各主办部门办理要及时。   

  第二十三条 以海宴镇名义寄送的信件,由党政办负责寄送,急件、特急件要及时处理,不能耽搁。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借阅档案、文件资料须向党政办办理借阅手续,用后及时归还。

  第二十五条 切实按《台山市保密工作规定》做好文件的保密工作。

  第五章 附录

  第二十六条 具体行文规则请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台山市政府行政机关公文规范》的要求执行,党政办文秘人员务必熟悉掌握有关公文撰写要求。

  第二十七条 海宴镇文件成文程序:

  部门拟稿 → 部门审稿 → 主管领导审签 → 书记、镇长签发或加签(文件需要时) → 党政办编号 → 党政办二校 →付印

  (来源:党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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