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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本网 生成日期: 2018-06-05 02:19:12
so米直播印发中国共产党台山市海宴镇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海发〔2018〕16号

 

各村(社区)党组织、机关各办(局、股):

    《中国共产党台山市海宴镇委员会工作规则》业经镇党委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台山市海宴镇委员会

                            2018年5月29日

 

 

 

 

 

中国共产党台山市海宴镇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8年5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和改进中国共产党台山市海宴镇委员会(以下简称镇委)工作,推进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委员会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江门市委员会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台山市委员会工作规则》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镇委在全镇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对全镇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实行全面领导,对全镇党的建设全面负责。

第三条  镇委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做到对党忠诚、为党分忧、为党担责、为党尽责。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到全部工作之中,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结合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增强镇委领导集体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发挥全镇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五)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

(六)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

第四条  镇委主要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决策部署,对全镇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二)通过法定程序使镇委的主张成为本地区的行政决定、规定、工作部署和镇政府规范性文件。

    (三)加强对全镇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领导,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话语权。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和管理干部,向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推荐干部。

    (五)支持人大、政府、人民团体等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发挥作用,发挥这些组织中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六)加强对全镇群团工作和统一战线工作的领导。

(七)动员、组织全镇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团结带领群众实现党的目标任务。

 

第二章  组织和成员

 

    第五条  镇委由镇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

    第六条  镇委委员配备应当具有代表性,符合党龄、年龄、性别等方面要求。人选应当包括书记、副书记和镇委其他委员。

    因调离本市、辞去公职、退休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镇委委员,由市委按程序免去其镇委委员职务。死亡、丧失国籍、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停止党籍、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的,委员职务自动终止。辞去、免去或者自动终止镇委委员职务的,应当报台山市委备案。

    第七条  镇委委员配备,遵从台山市委决定,镇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3名。

镇委换届时,镇委委员由镇的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由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并报台山市委审批。新当选的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一般应当任满一届。在镇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镇党委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的调动、任免,遵从台山市委决定。

 

第三章  职    责

 

    第八条  镇委在镇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党中央、省委、江门市委、台山市委的指示和镇党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领导全镇的工作。

    镇委应当通过召开党委会的方式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贯彻执行党中央、省委、江门市委、台山市委决策部署以及镇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讨论和决定全镇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重大民生保障等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

    (三)讨论和决定全镇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通过重要党内规范性文件。

    (四)决定召开镇党代表大会或者镇党员代表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五)选举书记、副书记;通过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会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

    (六)研究决定改组或者解散下一级党组织并报so米直播审批;研究决定或者追认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党纪处分。

    (七)听取和审议镇委工作报告或者专项报告。

    第九条  镇党委书记主持镇委全面工作,对镇委工作负主要责任。

    担任政府正职的镇委副书记主持政府全面工作。不担任政府职务的镇委副书记主要协助书记抓党的建设工作、社会综合治理,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协调和负责其他方面工作。

    镇委其他委员根据分工负责有关工作,履行分管领域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第十条  镇委建立职责清单制度,明确其成员职责,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一条 镇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书记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镇委应当定期研究党建工作,每年至少向台山市委专题报告1次抓党建工作情况。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实行镇、村两级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制度,完善党建工作考核综合评价体系,确保党建各项部署落到实处。

    镇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和支持纪律检查机关履行监督责任,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加大教育、监督、惩处力度,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

    第十二条  镇委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参加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坚决防止和反对个人主义、分散主义、自由主义、本位主义、好人主义,坚决防止和反对宗派主义、圈子文化、码头文化,坚决反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严格落实中央so米直播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带头营造良好政治生态。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有关规定,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第十三条  镇委应当加强对镇人大、镇政府等的领导,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完善镇委、镇人大、镇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定期研究工作机制,及时通报重要情况,研究重要工作。

第四章  组织原则

 

第十四条  镇委必须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决定,任何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中央精神为前提。

镇委应当每年向台山市委作1次全面工作情况报告,执行上级党委某项重要决定的情况应当专题报告。遇有重大突发事件、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第十五条  镇委应当支持和保证下级党组织依法依规正常履职。凡属下级党组织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如无特殊情况,应当由下级党组织处理。

镇委作出同下级党组织有关的重要决定,一般应当事前征求下级党组织意见。需要镇党代表大会代表、下级党组织和党员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当及时通报。

    第十六条  镇委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应当由党委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个人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向台山市委报告。

    镇委委员应当根据分工和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镇党委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支持其他委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开展工作,自觉接受其他委员监督,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班子之上,不得搞独断专行。

    镇委其他委员应当支持书记开展工作,自觉接受书记对其工作的督促检查。

    镇委委员应当在党性原则基础上维护团结,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监督。

    第十八条  镇委委员代表镇委的讲话和报告,署名发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言论,应当事先经过党委会审定或者镇党委书记批准。

    党委会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镇委集体决定精神。

    第十九条  镇委议事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完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健全决策咨询机制,重大决策必须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党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五章  党委会议

 

    第二十条  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党委会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会议议题由书记提出,或者由党委会其他委员提出建议、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二十一条  党委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镇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镇委委员到会,与会镇委委员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镇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镇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的,根据工作需要,会后及时向其通报情况。

    镇人大主要负责同志列席党委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有关议题并进行汇报和答询。

    第二十二条  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镇委会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镇委会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党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干部任免等事项涉及镇党委委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党委会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决定事项应当编发会议纪要和决定事项通知。经党委会会议讨论通过、以镇委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由书记签发。

    第二十四条  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会议决策的,书记、副书记或者镇委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镇委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党委会会议作出的决策,由镇委委员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通过召开党委会会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  党委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扩大会议,列席会议部门(单位)人员原则上为主要负责人。

 

第六章  书记专题会议

 

    第二十七条  书记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副书记和其他有关镇委委员等参加,议题由书记确定。

    第二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书记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书记专题会议主要职责是酝酿重要事项、及时沟通情况、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原则。书记专题会议不得代替党委会会议作出决策。

    议事范围包括:

    (一)提交党委会会议审议前需要酝酿的重要事项。

    (二)镇委重大问题研究、重点工作推进、重要举措落实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等事项。

    (三)涉及干部人事、纪律检查、巡察方面的事项。

(四)镇政府需提请镇委先确定工作原则再进行决策执行的重要事项。

(五)其他需要书记专题会议酝酿的事项。

第三十条  书记专题会议应当如实做好记录,讨论研究事项可以编发会议纪要。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追责

 

    第三十一条  镇委向镇党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应当自觉接受台山市委领导和工作监督,并接受台山市纪委和镇纪委监督,接受下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接受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

    镇委应当有计划地邀请镇党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党委会议,适当增加列席的人员数量和频次。定期组织代表进行专题调研,开展提案提议,充分听取意见建议。

    第三十二条  镇委应当定期对各村(居)党组织及其成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加强对党委书记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党的建设工作情况的考核评价,建立健全奖惩机制。考核具体工作由镇委组织组牵头,镇纪委、镇委有关部门参与。

    第三十三条  完善镇委督促检查工作领导体制和机制,规范督促检查工作程序,建立健全听取督促检查工作汇报、督查调研、督促整改等督查评估反馈制度机制,推动上级党委和镇委重大决策贯彻落实。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建议辞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建议报市委批复;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八章  党委学习制度

 

第三十五条  镇党委委员必须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努力作勤奋学习的表率,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断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

第三十六条  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

(一)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坚持每季至少一次的集中学习。为提高学习质量,要安排好中心发言,也要组织一些专题讲座。每位党委委员全年至少作一次中心发言。

(二)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由镇党委、镇人大、镇政府、镇政协联络员、镇人武部组成。镇党委书记任组长,镇党委副书记和宣传委员任副组长。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组织学习时,可根据学习内容和需要,安排村(社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

(三)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核心内容。同时,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的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此外,还要从全面提高领导干部素质的要求出发,重视学习经济、科技、法律、管理和历史等知识。学习可采用自学、集中学习、专题讲座、研讨等形式。

(四)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把理论学习和调查研究、总结经验、解决我镇实际问题相结合,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

(五)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组长、副组长应加强对学习的领导,加强对中心组成员学习的督促检查。每年年终对学习作一次小结。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由镇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镇党政办公室承担。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镇委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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