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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本网 | 生成日期: | 2018-06-05 01:42:54 |
海发〔2018〕15号
各村(社区)党组织、机关各办(局、股):
《海宴镇党委重大事项决策制度》业经镇党委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台山市海宴镇委员会
2018年5月29日
海宴镇党委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2018年5月修订)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提高党委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的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海宴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党委对事关本辖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涉及全局性的重大决策事项、重要干部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资金使用事项(以下简称“三重一大”)的决策。
第三条 重大事项决策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决策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重要法律法规,以及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指导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2.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经济社会发展方面事关全局、事关长远的重点工作、重大任务、重要会议、重要目标,以及相关的政策措施和其他重要事项;
3.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群团等方面的工作部署、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
4.村(社区)和“两新”党组织的党员发展、转正等方面的事项;
5.重要文件的制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6.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
7.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城镇管理和建设、农业和农村、环境保护、就业与社会保障、征地拆迁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8.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安全生产、影响全镇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的重大事件(事故)处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或信访矛盾化解处置、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预案编制及预防处置等相关重大事项。
9.镇机关各办(局)、股室干部职工和村(社区)及干部考核、工资、福利、奖惩等方面重大问题;
10.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内容
1.研究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及调整;
2.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选举等事项;
3.镇机关干部和职工的推荐、选拔、任免、招录、聘任、聘用、调动等事项,镇机关、村(居)、企事业单位党组织成员的职务任免,村(居)委会成员人选及选举结果的审核等事项。
4.对镇机关和村(社区)违纪党员干部和职工、村(居)委会成员的处理意见;
5.推荐市级及以上先进集体和个人等事项;
6.其它需由党委集体决策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内容
1.年度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及资金安排;
2.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建设、服务和管理项目等;
3.涉及金额5万元以上的合同签定,国有资产出让;
4.其它应当提交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项目。
(四)大额资金使用内容
1.年度财务预算和年终决算;
2.5万元以上的上级专项经费的安排使用;
3.大宗物资的采购、处置,大额债权债务的清算,一次性使用金额5万元以上的事项;
4.其它应当提交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的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第四条 决策程序
班子成员按程序提出议题后,党政办公室审定是否属于“三重一大”决策范畴,若属于“三重一大”议题,按以下程序提交党委决策。
(一)决策准备
1.党政办公室定期收集需要在党委会上审议的“三重一大”议题。班子成员提出的决策事项,经党政办公室审核属于“三重一大”决策范畴,报党委书记确认后,进入决策程序。
2.所有“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委会决策前,必须按照层级负责原则,从议题提请办(局)、股室进行研究。决策前,牵头领导和承办办(局)、股室应深入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对容易引发社会稳定、环境污染、经济风险等方面的问题,要进行风险评估。
3.提请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按规定程序提出,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可临时动议。
(二)集体决策
1.党委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镇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镇委委员到会,会议由党委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主持。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暂缓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不能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的形式代替集体决策,表决事项以赞成票超过参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2.党委会讨论决定问题时,严格实行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由分管领导首先汇报方案,其他参会班子成员再发表意见,班子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不受分工的局限。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要问题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
3.集体决策时的讨论和表决情况要记录在案,负责记录的领导要切实做好会议文件、记录等资料的归档工作。
(三)决策执行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职责组织实施,或由会议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实施。相关执行办(局)、股室和村(社区)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准确地执行,要对执行事项进行责任追究,实现权责一致。对决策不执行、部分执行、变相执行或推诿执行的,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由作出决策的党班子集体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改变集体决策内容。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需要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向镇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五条 决策公开
对“三重一大”事项,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等依照规定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外,都应向外公开。公开内容应真实、具体,公开形式应多样、便捷。
(一)决策前的公开
1.重大决策形成前,议题承办办(局)、股室要采取多种形式公开征求意见。
2.重大人事任免决策前,应事先征求镇纪委意见,并保证有足够时间履行程序。
3.征求意见的情况要有记录,并形成文字材料,作为决策参考。
(二)决策中的公开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过程中,可邀请相关办(局)、股室负责人列席会议,经会议主持人同意,议题相关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
(三)决策后的公开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会议纪要除涉密事宜外,应发送到镇机关各办(局)、股室和事业单位。
2.集体决策后形成的实施意见等文件,除按规定不能公开的外,应通过网络、公示栏、文件等形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公开。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对决策依据要实施公开。
第六条 执行监督
(一)党政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镇党委报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情况作为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二)镇纪委要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情况加强监督指导。重大事项未按规定范围、程序决策的,视不同情况和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组织处理、党政纪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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