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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本网 生成日期: 2023-11-29 15:45:00
【转载】职业病防治核心知识100条

  1.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  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应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3.  职业病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4.  职业病危害因素来源于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化学等有害因素,工作过程中的有害因素、工作组织和工作制度不合理,以及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生产场所设计不符合卫生标准或要求等。在实际生产场所中,职业病危害因素往往不是单一存在,而是多种因素同时对劳动者的健康产生作用,往往危害更大。

  5. 职业病一般病因明确,有特异性,在控制接触后可以控制或消除发病,病因大多可以检测,一般有接触水平(剂量-反应)关系,在不同的接触人群中,常有一定的发病率,如能早期诊断,合理处理,预后较好。

  6.  大多数职业病目前尚缺乏特效治疗方法,应着眼于保护健康人群的预防措施。但仅只治疗病人,无助于保护仍在接触人群的健康。

  7.  职业病防治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职业病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

  8.  预防职业病三级预防原则分别为:一级预防,即从根本上杜绝或最大可能减少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二级预防,即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当职业性有害因素开始损及作业者健康时,应尽早发现,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及时治疗,及早脱离职业有害因素,防止病损的进一步发展。三级预防,即对已发展成职业病的患者综合治疗,延长生命。

  9.  根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职业病共包括10类132种,包括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及其他职业病。

  10. 当劳动者怀疑自己得了职业病,可携带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等材料到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

  11. 诊断职业病需提供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及体检结果、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及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12. 职业史是指劳动者工作经历,记录劳动者既往工作过的用人单位的起始时间和用人单位名称和从事工种、岗位。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

  13. 职业病患者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14.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5. 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16. 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17.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18.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19. 劳动者有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20. 劳动者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利,有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利。

  21. 劳动者有让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及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利。

  22. 劳动者有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权利,可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23. 劳动者上岗前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遵守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岗位操作规程或其它安全规程。

  24. 劳动者作业时要坚持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如防尘口罩、防毒面具、防噪声耳塞及防辐射设施等。作业场所空气中有害化学物质超标时,应佩戴过滤式防尘口罩或电动送风式呼吸器。

  25. 劳动者要及时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按体检机构要求及时复查相关职业异常项目,发现身体出现可能与职业有关的疾病或异常,请及时到专业机构进行检查或咨询。

  26. 劳动者要积极参加用人单位开展的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或通过媒体、网络搜索职业病知识,提高自己防护的意识。劳动者要合理膳食、适量运动、戒烟限酒、心理平衡、注意休息。工作场所禁止饮食与吸烟。

  27. 职业紧张引起的心理反应有焦虑、抑郁、易怒、感情淡漠,引起的生理反应有血压升高、心率加快、尿酸增加,引起的行为表现有怠工、缺勤、过量吸烟。

  28. 职业生命质量是指劳动者对工作的感受和职业对劳动者的身心效应,如职业满意度、身心健康和安全等。

  29. 职业接触限值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绝大多数接触者的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许接触水平,是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

  30. 生物监测指定期、系统和连续地监测劳动者生物材料中毒物和/或代谢产物含量或由其所致的生物易感或效应水平,并与参比值比较,以评价人体接触毒物的程度及可能的健康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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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效应指一定剂量的化学物与机体接触后所引起的生物学变化,反应指一定剂量的化学物与机体接触后,呈现某种效应并达到一定程度的比率,或产生效应的个体数在某一群体中所占的比例。

  32. 职业健康促进是对工作场所采取综合干预措施,以改善工作条件,改变劳动者不健康生活方式和行为,控制健康危险因素,预防职业病,减少工作有关疾病的发生,促进和提高劳动者健康和生命质量为目的的活动。

  33. 基本职业卫生服务是指政府、企业及卫生服务机构为劳动者提供的符合当地需求、适应当地条件、服务提供者和服务对象都能负担得起的职业卫生服务。

  34. 生产性粉尘指在生产活动中产生的能够较长时间漂浮于生产环境中的颗粒物,可分为无机粉尘、有机粉尘及混合性粉尘。可引起包括尘肺病在内的多种职业性肺部疾患。

  35. 粉尘的对人体的危害性与其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二氧化硅类型、粉尘浓度、分散度、接尘时间、防护措施、接触者的个体状况等因素等有关。

  36. 尘肺的规范名称是肺尘埃沉着病,该病是由于在职业活动中长期吸入生产性粉尘并在肺内潴留而引起的以肺组织弥漫性纤维化为主的全身性疾病。

  37. 我国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的法定尘肺病包括矽肺、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碳黑尘肺、石棉肺、滑石尘肺、水泥尘肺、云母尘肺、陶工尘肺、铝尘肺、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及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病。

  38. 游离SiO2 的粉尘大于10%的粉尘称为矽尘。矽肺患者可在相当长时间内无明显自觉症状,但X线胸片上已呈现较显著的矽肺影像改变。

  39. 尘肺主要表现为胸闷、气短、胸痛、咳嗽、咳痰等症状和体征。常见并发症有肺结核、肺及支气管感染、自发性气胸、肺心病等。

  40. 速发型矽肺指持续吸入高浓度、高游离SiO2含量粉尘,经1-2年左右发病的尘肺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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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电焊工接触二氧化硅粉尘、氧化锰、氟化物、臭氧、各种微量金属和氮氧化物的混合物烟尘或气溶胶等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

  42. 有机粉尘是指在空气中漂浮的有机物颗粒,包括植物、动物和微生物源性的颗粒和微滴。

  43. 粉尘综合治理的八字方针即“革”“水”“密”“风”“护”“管”“教”“查”。

  44. 生产性毒物指生产中经常接触的有毒物质,也称为工业毒物,进入人体最主要途径是呼吸道。

  45. 窒息性气体指被机体吸收后,可使氧的供给、摄取、运输和利用发生障碍使全身组织细胞得不到或不能利用氧,而导致组织细胞缺氧窒息的一类有害气体的总称。

  46. 硫化氢为无色易燃并有强烈腐败臭鸡蛋气味的剧毒气体。经呼吸道吸收所致的全身毒作用,引起细胞内窒息,出现以中枢神经系统为主的多脏器官损伤,接触高浓度可在数秒内突然倒下,呼吸停止。

  47. 急性氰化物中毒抢救成功的关键是早期诊断、立即采用解毒药治疗和支持疗法。最有效的解毒药物为亚硝酸盐加硫代硫酸钠。

  48. 一氧化碳俗称为“煤气”,是无色、无味无刺激性气味的剧毒气体。可通过呼吸道进入人体,进入人体后可迅速弥散穿透肺泡、毛细血管与血红蛋白结合,使得血红蛋白失去载氧功能从而导致组织缺氧。

  49. 刺激性气体指对眼、呼吸道黏膜和皮肤具有刺激作用,引起机体以炎症、肺水肿为主要病理改变的一类气态物质。

  50. 氨在常态下是一种无色具有辛辣刺激性的气体,易液化成无色液体,其水溶液为氨水。

  51. 吸入极高浓度的氯气,可引起迷走神经反射性心跳骤停或喉头痉挛而发生“电击样”死亡。

  52. 光气、二氧化氮、氯气、二氧化硫(刺激性气体)急性中毒可导致肺水肿,对眼睛和呼吸道有强烈的刺激作用。

  53. 硫酸、盐酸及硝酸对皮肤、粘膜等组织有强烈的刺激和腐蚀作用。

  54. 砷化氢为是最简单的砷化合物,剧毒可燃气体,无色有大蒜气味,为强烈溶血毒物,红细胞溶解后的产物可堵塞肾小管,引起急性肾功衰竭。

  55. 砷及其化合物可导致中毒、肺癌、皮肤癌、溃疡。

  56. 臭氧对上、下呼吸道刺激性很强, 吸入臭氧后,可出现咽喉干燥、咳嗽、咯痰、胸闷等。

  57. 铅以铅烟或粉尘形式吸入人体或通过皮肤接触,水、食物经消化道侵入人体后,积蓄于骨髓、肝、肾、脾和大脑等处“储存库”,其后慢慢放出进入血液,引起慢性中毒。

  58. 铅中毒特征性表现为腹绞痛、贫血、周围神经病。铅性腹绞痛常发生于脐周,铅中毒首选驱铅药物为依地酸二钠钙。

  59. 金属汞主要以蒸气形态经呼吸道进入体内。主要损害神经、呼吸、消化和泌尿系统。慢性汞中毒特征的表现为易兴奋症、口腔炎、意向性震颤。驱汞治疗的首选药物是含巯基解毒剂(二巯基丁二酸钠、二巯基丙磺酸钠)。

  60. 职业性镉中毒主要是吸入镉烟尘或镉化合物粉尘引起。一次大量吸入可引起急性肺炎和肺水肿;慢性中毒引起肺纤维化和肾脏病变。

  61. 锰中毒主要为慢性中毒,损害中枢神经系统。重者出现“锰性帕金森氏综合征”。

  62. 六价铬有强氧化作用,慢性中毒往往以局部损害开始逐渐发展到不可救药。经呼吸道侵入人体时,开始侵害上呼吸道,引起鼻炎、咽炎和喉炎、支气管炎。

  63. 铊化合物极毒,具有蓄积性,为强烈的神经毒物,可引起肝脏及肾脏的损害。

  64. 铍化合物可产生全身中毒,多经呼吸道侵入人体,主要积蓄于肺、肝、胃、骨及淋巴结等处,易在身体内积蓄,排除缓慢,引起咳嗽、气喘、呼吸困难、胸痛及体重减轻等症状。

  65. 急性苯中毒是由于短时间吸入大量苯蒸气引起,主要表现为中枢神经系统的麻醉作用。长期接触低浓度苯可引起慢性中毒,其主要临床表现为为头痛、头昏、失眠、记忆力减退等类神经症,有的伴有植物神经系统功能紊乱、损害造血系统。

  66. 印染工的职业性损害因素主要为-苯胺。苯胺中毒的特殊解毒剂是美蓝。

  67. 氯乙烯(清釜工)中毒期表现为雷诺综合征。可感到手指麻木、疼痛、发白等,末期为末梢神经炎(特有)。

  68. 二氯乙烷对眼睛及呼吸道有刺激作用,吸入可引起肺水肿,抑制中枢神经系统、刺激胃肠道和引起肝、肾和肾上腺损害。皮肤与液体反复接触能引起皮肤干燥、脱屑和裂隙性皮炎。

  69. 急性吸入高浓度的正己烷可出现头晕、头痛、胸闷、眼和上呼吸道粘膜刺激及麻醉症状,甚至意识不清。慢性中毒长期职业性接触神经系统可引起多发性周围神经病变,其特点为起病隐匿且进展缓慢。心血管系统表现为心律不齐,特别是心室颤动,心肌细胞受损。

  70. 二硫化碳慢性中毒表现有神经衰弱综合征,植物神经功能紊乱,多发性周围神经病,中毒性脑病,以及视网膜微动脉瘤,动脉硬化,视神经萎缩。

  71. 苯的氨基和硝基类化合物急性中毒最主要的表现为高铁血红蛋白血症。

  72. 四氯乙烯急性中毒主要表现为对中枢神经系统的麻醉作用,出现流泪、流涎、乏力、恶心、头痛、头晕、易激动。随之出现腹痛、视力模糊、四肢麻木,甚至出现兴奋不安、抽搐乃至昏迷死亡。

  73. 乙酸乙酯对眼、鼻、咽喉有刺激作用。高浓度吸入可引起进行性麻醉作用,急性肺水肿,肝、肾损害。

  74. 甲醇短时大量吸入出现轻度眼及上呼吸道刺激症。经一段时间潜伏期后出现头痛、头晕、乏力、眩晕、酒醉感、意识朦胧、谵妄,甚至昏迷,以及视神经及视网膜病变,可有视物模糊、复视等,重者失明。

  75. 汽油急性中毒对中枢神经系统有麻醉作用。

  76. 农药的慢性危害比较复杂,已经有报告农药可以引起致癌、生殖发育和免疫功能损伤等危害。

  77. 有机磷农药中毒抑制胆碱脂酶活性的机制是有机磷农药与胆碱脂酶磷酰基结合。早期主要表现为毒蕈碱样症状,继续发展可出现烟碱样症状。中毒的首选药物是及时使用解磷啶。

  78. 急性职业病由最初接诊的任何医疗机构在24h内向患者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机构发出《职业病报告卡》。

  79.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声音其频率和强度没有规律,听起来使人感到厌烦,称为生产性噪声或工业噪声。劳动者接触噪声强度8h 等效声级不应超过85dB(A)。

  80. 噪声对听觉系统的损伤主要有听觉适应、听觉疲劳、噪声性耳聋及爆震聋。前两者是生理性功能改变,属暂时性听觉位移,如果继续接触强噪声,则可能发展为永久性听阈位移(后两者),听力不能完全恢复,内耳感音器官出现器质性退行性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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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控制噪声的主要措施有控制声源、控制传声途径及加强个体防护。

  82. 高温作业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结合的异常气象条件、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

  83. 中暑是指在高温作业环境下,由于热平衡和(或)水电解质代谢紊乱、有效循环血量减少而引起的以体温升高和(或)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和(或)心血管功能障碍等为主要表现的急性全身性疾病。

  84. 热射病是在高温作业环境下从事体力劳动或体力活动,出现以体温明显增高及意识障碍为主的临床表现,表现为皮肤干热,无汗,体温高达 40 ℃及以上,谵妄、昏迷等;可伴有全身性癫痫样发作、横纹肌溶解、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

  85. 工频电场、微波对人体的危害是对生物体的作用主要是热效应和非热效应。

  86. 手臂振动或局部振动指生产中使用手持振动工具或接触受振工件时,直接作用或传递到人的手臂的机械振动或冲击。

  87. 手臂振动病主要表现为长期接触强烈振动会引起的手、脚血管痉挛,上肢范围神经末梢感觉障碍及骨、关节骨质改变,主要症状为手麻、手痛、手掌多汗、手僵、手颤、手无力,也可有头昏、失眠、心悸、乏力等神经衰弱综合征,严重者有肌肉萎缩。局部震动病特征性表现为白指。

  88. 电光眼炎轻症无需特殊处理。重者可用地卡因滴液、新鲜人乳和牛奶滴液效果明显。

  89. 低温作业指在寒冷季节从事室外及室内无采暖的作业,或在冷藏设备的低温条件下以及在极区的作业,工作地点的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

  90. 接触某些有机溶剂如苯系物、汽油、二硫化碳、三硝基甲苯等可引起妇女月经过多综合征。接触铅、汞、三氯乙烯等可引起妇女月经过少综合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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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可经乳汁进入乳儿体内的毒物有铅、苯、汞、二硫化碳、砷、多氯联苯、有机氯、三硝基甲苯等。

  92. 父母职业接触化学物质(油漆、石油产品、有机溶剂、农药等)是儿童患恶性肿瘤(特别是白血病)的危险因素。

  93. 职业性致癌因素最常见的是化学性致癌物质,常见的有:铬、镍、砷、石棉、煤油、煤焦油、煤燃烧及其产物、苯、芳香胺、氯乙烯,以及各种电离辐射(X线、放射线)、紫外线等。职业肿瘤多见于呼吸系统(尤其是肺癌)。

  94. 农民肺是因吸入含某些放线菌孢子的霉变枯草或其他霉变植物性粉尘而引起的外源性变应性肺泡炎。其特征为支气管肺系统外周部分反应所产生的症状与体征,引起肺弥散功能损害。不同于一般尘肺病。

  95. 布氏杆菌病是由布氏杆菌引起的人畜(羊、牛、猪)共患性全身传染病及用人单位的职业病。临床特点为反复发作的发热、多汗,游走性关节疼痛。肝、脾肿大,淋巴结肿大,睾丸肿大疼痛,神经痛等。治疗不及时彻底易转为慢性期。

  96. 电离辐射能引起物质电离,包括X射线,伽马射线(都是高能光子)、质子、α辐射、β、β+辐射,裂变碎片(都是带电粒子辐射)、中子等。

  97. 放射性危害表现为随机性效应和非随机性效应。电离辐射对机体的损伤可分为急性放射损伤和慢性放射性损伤,以神经系统、造血器官和消化系统的改变为主。

  98. 电离辐射防护基本原则是放射实践的正当化、放射防护的最优化、个人剂量限值。我国职业照射剂量限值 5年平均值不超过20毫希/年,任一年不超过50毫希/年,公众照射年平均值不超过1毫希/年。

  99. 外照射放射防护主要从时间、距离和屏蔽三个方面进行。即尽可能减少受照射的时间;增大与辐射源间的距离,因为受照剂量与离开源的距离的平方成反比;采取屏蔽措施。

  100.  内照射防护放射防护主要是控制放射性物质通过吸入和食入途径进入人体。主要方法有围封隔离、除污保洁和个人防护三个环节。

  来源:职业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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