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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本网 | 生成日期: | 2016-12-29 07:52:30 |
台山市畜禽禁养区养殖场限期
拆除栏舍补助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深入推进禁养区养殖场的彻底整治,切实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江门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的规定,综合so米直播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补助对象
在2015年7月8日前建成,按照《so米直播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的通告》(台府〔2015〕5号)规定列入禁养区范围,在规定限期内自行拆除栏舍的畜禽养殖场。
二、补助标准和范围
(一)对位于畜禽禁养区内的养殖场,在2016年12月20日前关闭,并自行拆除的,经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下同)核定,并通过验收的,按下列拆除栏舍面积给予补助:
1.畜禽养殖场属砖瓦结构(包括铝镁瓦、水泥棚面结构)的,按栏舍实际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
2.畜禽栏舍属石棉瓦、沥青纸、木棚等结构的,按栏舍实际建筑面积6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
(二)对位于畜禽禁养区内的养殖场,在2016年12月20日前已关闭,并实行断水断电和签署《台山市畜禽禁养区养殖场拆除承诺书》的,可按照前款规定的补助标准先行补助50%。在2017年2月28日前完全自行拆除的,补助剩余的50%,对逾期没有自行拆除的养殖场,不予补助剩余资金,并由所在的镇人民政府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强制拆除。
(三)在征地拆迁等工作之中已补助的畜禽养殖场,不再纳入本次的补助范围。
三、补助资金来源
so米直播畜禽禁养区养殖场自行拆除栏舍的补助资金由市财政统筹解决。
四、补助资金审核、发放程序
(一)补助申请。由养殖场主向所在镇申请补助资金,填写《台山市畜禽禁养区养殖场限期自行拆除栏舍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
(二)核查确认。由所在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核查,重点核实该畜禽养殖场养殖栏舍结构和面积(需对养殖栏舍进行照相或录像记录)、审批手续、承包(租赁)合同等(需要求养殖者提供身份证、场地承包合同、审核手续等复印件)。
(三)承诺签订。由养殖者签订《台山市畜禽禁养区养殖场限期自行拆除栏舍承诺书》(附件4),向社会和政府作出承诺限期自行拆除。
(四)拆除核实。畜禽禁养区养殖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拆除的,由所在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进行审核,填写《须拆除的畜禽养殖场栏舍现场审核确认表》(附件2),并对养殖栏舍拆除情况进行照相或录像记录。审核必须做到认真细致,实事求是,不得虚报乱报。市政府将组织市直有关部门进行抽查复核,如发现存在虚报乱报行为的,将依法从严处理。
(五)社会公示。由各镇将本辖区畜禽禁养区养殖场基本资料、栏舍面积、补助标准和金额、自行拆除情况和完成时间等在本地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所在村委会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公示有异议的,需重新复核。
(六)汇总拨款。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各镇将《台山市畜禽禁养区养殖场限期自行拆除栏舍补助资金汇总表》(附件3)、公示情况说明、办场审批手续复印件、各养殖场主身份证和银行存折(卡)复印件等上报市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由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镇上报的补助资金汇总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的形式直接拨付给养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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