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汶村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
继续访问放弃
发布机构: | 本网 | 生成日期: | 2024-01-09 17:19:34 |
本单位于2022年11月17日对邓**涉嫌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建生蚝加工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台山市汶村镇凤村高围村G228国道旁占用土地建生蚝加工场,违法占用土地面积2135.83平方米平方米。以上事实有现场相片、询问笔录、2019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2020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台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0-2020年)图(局部)、现场勘验笔录、测量图、其它资料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
本单位于 2023 年 1 月 17 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于2023年1月19日提出听证要求,本机so米直播2023年2月10日上午10时在台山市汶村镇综合行政执法楼听证室举行听证。经复核,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事实清楚,对当事人提出的听证意见不予采纳。建议按照《行政处罚告知书》(台汶罚告字〔2023〕第3号)作出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广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粤自然资规字〔2022〕2号)附件1-序号5“占用建设用地或者未利用地,可以并处每平方米100元(含)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占用除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五日内拆除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台山市汶村镇凤村高围村G228国道旁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生蚝加工场;
2. 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135.83平方米并对耕地进行复耕;
3.对违法占用建设用地116平方米处以人民币100元/平方米的罚款,小计人民币11600元。对违法占用一般农用地421.65平方米处以人民币300元/平方米的罚款,小计人民币126495元。对违法占用基本农田1598.18平方米处以人民币800元/平方米的罚款,小计人民币1278544元。违法占用土地合计处以罚款人民币1416639元(大写:壹佰肆拾壹万陆仟陆佰叁拾玖元整)。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台山市汶村镇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8日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台山政府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复制或转载。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稿件是为传播更多的信息,此类稿件不代表本网观点,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如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速与本网取得联系。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联系方式:0750-5524538邮件:ts686@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