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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开挖城市道路还逃避监管?“零容忍”打击!
  • 2019-04-22 07:41:00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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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我局处罚了多起未经许可擅自开挖城市道路的案件,但仍有单位心存侥幸,未经许可开挖城市道路,还逃避执法人员的监管。

近日,我局执法人员多次日间巡查六福山庄转盘处时发现,有人开挖城市道路进行顶管作业,现场摆放着一台顶管设备以及一些线管,在设备的地下还遮盖着一个开挖约1平方米的洞,但均未见施工人员。奇了怪了,这人都上哪去了?

根据周边市民提供的线索,我局执法队员现场调查了解到,该施工队属宁华电力公司,他们未经批准擅自开挖城市道路建设管线;而且为了逃避监管,利用执法人员下班和夜间的空隙进行施工作业。

4月17日12时30分,接到市民举报,施工人员已在现场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有污水流出来,并有部分含有泥浆的污水流进排水渠。接到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施工现场进行处理,向其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停工,并补办相关许可手续。

经我局执法队员现场取证,其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该施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4500元的行政处罚。


普法专栏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律法规:

第二十九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对于这种无证道路施工行为,我局持“零容忍”态度,坚决予以严厉打击。希望各施工单位或个人引以为戒,不要心存侥幸。如有施工临时占用城市道路需求的,请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审批许可手续。


来源丨城管执法局城监大队

编辑丨市城管执法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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