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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第一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确定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对执法工作目标实行量化考核的工作制度。
第二条 局机关和局属执法(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度。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注重社会实效,明确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的责任范围。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必须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加强依法行政意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树立执法权威,保证行政执法职能执行到位,自觉接受内外监督,文明执法,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条 按照“责、权”相统一对等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执法人员对本部门的主管人员负责,局执法监察股对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自行纠正,并依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