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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城管执法局“谁执法谁普法”典型案例之二
【案情简介】
1.2019年3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巡查至台城石华路时,发现多名施工人员正在开挖城市道路、造成路面损坏约0.5M?(0.6米X0.8米),执法人员要求施工现场负责人骆某某提供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相关审批文件,但骆某某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该行为属于擅自挖掘城市道路行为。
2.2019年3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发出《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自行将擅自挖掘的城市道路恢复原貌。并开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和《先行保存证据清单》,对作案的发电机和电钻各一台进行暂扣,同时通知负责人前往我局接受处理。
3.2019年5月16日,我局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3000元。
【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
违法行为的认定。
本案中台山市某通信建设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以下法规: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启示】
企业应当切实增强法治意识,在日常施工作业过程中加强管理,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台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19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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