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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台山市资产管理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台山市台城街道和平路2号201。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陆佰玖拾贰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台山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台山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台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监督和管理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剥离的国有房地产和行政事业单位脱钩的国有企业;妥善解决行政事业性质转企业性质管理单位的退休人员的生活待遇等问题。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受市政府委托,对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剥离的国有房地产实施管理,接管行政事业单位脱钩的国有企业,并配合市有关开发平台做好融资工作;负责行政事业性质转为企业性质管理单位的退休人员的生活待遇等问题;负责行政事业性质转为企业性质管理单位的退休人员的社保补差、基本医疗保险金、抚恤金统缴工作及其调资、慰问、党员组织生活等管理服务工作;负责解决事转企退休人员的信访维稳问题等。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成立中国共产党台山市资产管理中心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资产管理中心党支部)。市资产管理中心党支部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围绕落实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紧扣本单位职责任务开展工作,推动党建和业务深度融合推动各项职责任务的完成。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一)组织党员和本单位领导班子进行学习培训;
(二)召开组织生活会,落实“三会一课”制度;
(三)加强党员教育管理,落实有关作风纪律和廉政建设相关规定要求;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途径和方式。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一)坚持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凡涉及本单位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需经单位党支部党员大会研究讨论决策议题并形成集体意见后,再提交行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作为决策形式。
(二)建立健全议事决策制度,保证党组织切实有效发挥作用;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本单位所属党支部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本单位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任免本单位股级以下职务;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七)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管理,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本单位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本单位提供稳定增长的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单位发展;
(四)对事业单位年度报告进行准确性、保密性审查;
(五)督促本单位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和法律法规开展登记管理有关工作;
(六)审查本单位的章程;
(七)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行政办公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是:
(一)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
1.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2.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3.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4.工作人员管理;
5.定期向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6.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7.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8.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9.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10.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二)产生方式:
决策机构成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及有关人事管理规定产生和任命。
(三)任期及考核:
决策机构成员任期按照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接受市委和举办单位的考核。
(四)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1.行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日期和会议议程由本单位主任确定;
2.会议由本单位主任召集并主持,根据议题需要,可召开干部大会;
3.凡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的会议,必须本单位全体干部到会方可召开;
4.会议研究讨论的问题和确定的事项要以会议纪要或文件正式公布的为准,并及时报送举办单位。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台山市资产管理中心主任是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及有关人事管理规定产生和任命,负责本单位全面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拟任法定代表人,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
本单位依据法律法规,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内设机构按规定程序报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共2个,职责如下:
(一)人事托管股:负责行政事业单位性质转为企业性质管理单位的退休人员的生活待遇等问题;负责行政事业性质转为企业性质管理单位的退休人员的社保补差、基本医疗保险金、抚恤金统筹工作及其调资、慰问、党员组织生活等管理服务工作;负责解决事转企退休人员的信访维稳问题等。
(二)资产监管股:受市政府委托,对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剥离的国有房地产实施管理,接管行政事业单位脱钩的国有企业,并配合市有关开发平台做好融资工作。
(三)议事规则:
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本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办公会议决策。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情况;
(二)对本单位服务进行举报、投诉、提出意见建议等;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配合本单位开展有关工作;
(二)依法依规、有序监督本单位运行,不得捏造、歪曲事实;
(三)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保障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本单位运行;
(二)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提出意见建议或批评意见;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和方式。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财经纪律,严格执行本单位业务规章制度,依法依规开展业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本单位在举办单位的管理下,建立内部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完成本单位各项职责任务。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本单位预算管理、预算执行、部门决算、支出管理、绩效管理、资产管理和往来账款、内部控制等进行统一管理及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一)本单位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
(二)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三)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登记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在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或举办单位网站公开发布章程正式文本,向社会公开;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本单位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主要业务活动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事项。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改制;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的,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4年6月7日经台山市资产管理中心行政办公会议同意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台山市资产管理中心。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4年8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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