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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so米直播国有企业的监管,使企业在管理上,资产、资金运营中有章可循,达到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目的,市公资办重新修订《台山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审批与备案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方式提出反馈意见,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后续联系。
1.传真:0750-5532721 ;
2.电子邮箱:tsgzbrmg@163.com ;
3.通信地址:台山市台城桥湖路84号(原外经贸大楼)4楼(邮编529200)。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2月11日。
台山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月10日
台山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审批与备案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对so米直播市属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维护出资人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378号)、《广东省省属企业重大事项审核备案暂行办法》(粤国资综合〔2006〕228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结合so米直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so米直播政府授权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的审批与备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的主业定位、财务预决算、投资和担保、产权转让、改制重组、薪酬管理、发展战略规划、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等对国有资产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行为和事件。
重大事项分为审批事项和备案事项。审批事项须按规定报送批准后方可实施,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第四条 以下事项为审批事项:
(一)企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1.企业设立、合并、分立;
2.变更公司形式;
3.解散、申请破产;
4.制定和修改公司(含合资、合作公司)章程;
5.增减注册资本;
6.重组和改制方案。
(二)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1.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
2.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
3.工程建设项目;
4.对外进行股权等投资;
5.融资、担保、发行公司债券等金融项目。
(三)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主要包括:
1.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2.对外大额捐赠、赞助。
(四)市公资办认为应当报送审核的其他重大事项。
党的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工作由市公资办另行规定。
第五条 以下事项为备案事项:
(一)企业的发展战略;
(二)董事会报告、监事会报告;
(三)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
(四)人员编制、内部机构设置、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管理下属企业制度;
(五)确需变更的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财务快报、中介机构对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报告、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及内部审计工作结果;
(六)涉案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七)市公资办要求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审批事项须在决策层(含董事会)作出决议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备案事项须在决策层(含董事会)作出决议或事项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
第七条 审批事项和备案事项须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上报。上报文件主要包括:
(一)事项内容简介;
(二)决策层(含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有关事项的解释和说明;
(五)市公资办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审批主体对审批事项按出资人职责依法进行合规性审查,主要对重大事项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二)是否符合国家、省、江门市及so米直播产业政策;
(三)是否符合so米直播国有资产布局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规划;
(四)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五)是否经可行性研究。
根据需要,审批主体对有关事项进行合理性、可行性审查。
第九条 企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由市公资办初审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涉及金额在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由公司决策层(含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决定执行。
(二)涉及金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由公司决策层(含董事会)会议决议,5日内报市公资办审批。审批后,金额在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公司应在10日内报主管部门备案;审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报主管部门备案并由主管部门在10日内报市政府备案。
(三)工资性支出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审批。
(四)专项资金使用按该专项资金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市公资办有权对上报的备案事项进行复核和纠正。
第十二条 市公资办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不定期对所监管企业重大事项审批备案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企业年度考核和评价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未按本办法上报重大事项,或故意漏报、瞒报重大事项造成公有资产损失的,依法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市属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须报审批或备案的其他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执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本办法施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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