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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单位:台山市卫生健康局
地址:台山市台城沙岗湖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林永明
受委托单位:台山市卫生监督所
地址:台山市台城环北大道62号
法定代表人:张健华
为规范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现签订本委托书:
一、委托范围
台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委托权限
受托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方的名义行使下列行政执法监管、审核职权:
(一)行政检查。按照卫生健康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对委托区域内的卫生健康管理行政相对人行使行政检查权。在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必要时可依法采取抽样取证、抽样检测、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等措施。
(二)行政处罚。依法查处委托区域内的卫生健康违法违规案件。受托方发现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有权依据卫生健康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三)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审查审核。按照台山市卫生健康局行政许可事项,依法对委托区域内卫生健康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查审核(受托方行政许可审核权限详见附表)。
三、法律责任
(一)委托方的责任
1.对受委托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指导和监督受委托方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方名义实施行政执法的行为;
3.对受委托方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若受委托方违法实施行政执法且情节严重的,委托方可以部分或者全部终止委托。
(二)受委托方的责任
1.受委托方必须以委托方的名义,在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
2.受委托方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3.接受委托方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4.严格遵守执法程序;
5.按要求及时、准确地向委托方报送执法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和谎报;
6.受委托方违反上述规定,违法实施行政执法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方承担。
四、委托期限
本委托书自双方盖章确认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五年期满后,由委托方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委托到期后自动延续;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
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各执一份。
附表:卫生健康行政许可审核委托表
台山市卫生健康局 台山市卫生监督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林永明 法定代表人签章:张建华
2021年7月14日 2021 年7月14日
卫生健康行政许可审核委托表
注:“审批项目名称”、“子项”是指已列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的审批事项的“项目名称”或“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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