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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文本:台山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 2025-12-26 11:48:06
  • 来源: 台山市水利局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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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链接:台山市人民政府so米直播印发《台山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的通知

图解:台山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一、出台背景及意义

    近年来,各镇(街)、相关部门坚定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建立健全节水制度政策,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推进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深入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大力推进农业节水增效、工业节水减排、城镇节水降损,取得明显成效,积累了大量经验。此外,国务院公布的《节约用水条例》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台山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与现行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相符,需要结合实际对《管理规定》进行修订和进一步完善。另外,上级部门对计划用水实施范围和职责分工、过程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修订《管理规定》有助于推动工作落实。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节约用水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江门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三、总体定位与目的

    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四、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节约用水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五、管理体制

    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是统筹部门,负责编制规划、拟定标准、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

    其他部门分工协作:科工商务局(工业节水)、水利局(乡镇节水)、农业农村局(农业节水)、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城区节水)等按职责落实。

    各镇(街)负责辖区内节水管理工作。

    六、核心管理制度

    实施计划用水与总量控制

    执行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非居民用水大户(公共供水管网内年用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和服务业)纳入计划用水管理;居民生活用户实行定额管理与阶梯水价。

    非居民用水大户用水计划由水利局(乡镇部分)和城管局(城区部分)核定下达,用水单位可在年内申请调整。

    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

    非居民用水户超计划用水部分实行累进加价:

    超20%(含)以内,加价100%;

    超20%-40%(含),加价150%;

    超40%以上,加价250%。

    高耗能、高污染等行业加价标准更高(150%-300%)。

    取水户超计划取水按倍数征收水资源税。

    落实节水“三同时”制度:新建、扩建、改建项目需配套建设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入使用。节水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七、重点节水措施

    推广节水技术与器具:鼓励节水技术研发与应用,淘汰高耗水工艺设备。

    非常规水源利用:绿化、环卫等优先使用再生水、雨水;新建公共建筑等需配套建设雨水或再生水利用设施。

    重点单位管理:月均用水量≥5千立方米的非农业单位列为重点用水单位,需加强节水管理并定期报送用水情况。

    水平衡测试:重点用水单位定期开展(每4-6年一次),鼓励其他单位自愿开展。

    农业与服务节水:推广节水灌溉技术,服务业应采用节水设备与循环用水技术。

    八、监督与奖惩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举报浪费用水行为。

    对节水成绩显著者给予奖励。

    违反规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管理人员渎职的依法追责。

    九、施行时间

    自2026年1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月3日,原《台山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台府〔2020〕17号)同时废止。

    

    政策咨询:台山市水利局水资源与河湖管理股

    联系人:洪舒婷,0750-5528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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