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文本:台山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图解:台山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台府〔2025〕15号
TSFG2025004
广海湾经济开发区、市工业新城管委会,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市直各单位,上级驻so米直播有关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台山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水利局反映。
台山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9日
台山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节约用水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江门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江府〔2025〕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或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鼓励节约用水先进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第四条 节约用水工作遵循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分类指导、综合利用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公众参与机制。
第五条 市水利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拟订节约用水标准,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
市科工商务局负责工业节水的有关工作,推广使用节水工艺、设备和器具。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节水的有关工作,推广使用农田节水技术、设备和器具等。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本市城区节约用水的有关工作,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组织落实节水工作要求。
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教育局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约用水的有关工作。
各镇(街)政府(办事处)负责做好辖区范围内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水利局应当制定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计划,定期开展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活动。
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节约用水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播放和刊登节约用水公益广告。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监督和举报严重浪费用水的行为。
在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计划用水
第八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遵循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调度开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和污水处理再利用的原则。
第九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本市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上述规划和布局报请批准前,应当征求市水利局的意见。
鼓励、培育和发展节水型产业,限制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
第十条 市水利局应当根据江门市确定的市(区)水量分配方案、年度预测来水量、供水状况及用水需求,组织制定全市年度用水计划,对全市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十一条 节约用水实行居民生活用户和单位用户分类管理。居民生活用户实行定额管理和阶梯水价,并按实际用水量收取水费,具体办法按市发展和改革局的规定执行。单位用户实行计划用水,并实施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本规定所称居民生活用户,是指居民因日常生活需要在居住场所发生用水行为的用户。
本规定所称单位用户,是指在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管理等过程中发生用水行为的非居民生活用户。
第十二条 本市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用户(即取水户)和使用供水工程、公共供水管网等供水单位供应的年用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工业和服务业的单位用户(即非居民用水户)实施计划用水。
第十三条 市水利局根据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行业用水定额、供水单位的供水能力及相应的产业政策,结合单位用户近三年用水情况(不满三年的,按照实际用水量及行业用水定额合理确定)和发展需求等核定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其中城区使用供水工程、公共供水管网等供水单位供应的年用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工业和服务业的单位用户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核定用水计划。
市水利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等管理部门应当每年下达一次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并将使用供水工程、公共供水管网取水的单位用户用水计划抄送相关供水单位。
单位用户应当按照用水计划用水。
第十四条 单位用户对下达的年度计划用水指标有异议的,应在计划反馈截止日期前向管理机关提出计划用水指标调整书面建议。因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增加项目、用水人数、用水设施等原因,用水单位需要调整年用水计划的,应当向管理机关提出调整建议,并同时提供调整原因的说明和相关材料。用水单位不调整年计划用水总量,仅调整月计划用水量的,应当报管理机关备案。
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调整建议之日起15日内核定或者备案,并书面通知用水单位。
第十五条 单位用户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市水利局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市水利局要参考本市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每年一月至十二月),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向单位用户下达下一年度取水计划。
第十六条 取水户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取水计划取水。除水力发电、城镇公共供水外,超过取水计划的,按照以下规定累进征收水资源税:(1)超过取水计划20%(含)以内的部分,按2倍征收水资源税;(2)超过取水计划20%~40%(含)的部分,按3倍征收水资源税;(3)超过取水计划40%以上的部分,按4倍征收水资源税。
第十七条 非居民用水户应按照市水利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核定的用水计划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的,除按计量的水量缴纳非居民用水对应类别基本水费外,对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的部分还需按照下列标准缴纳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费用:(1)超定额(超计划)20%(含)以内的水量加价100%;(2)超定额(超计划)20%以上40%(含)以下的水量加价150%;(3)超定额(超计划)40%以上的水量加价250%。
对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实行更严格累进加价制度,凡经有关部门认定并公布的限制类、淘汰类企业,各档加价标准分别为150%、200%、300%。
非居民用水户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为各类别自来水基本水价,不包含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二次加压费用和各种附加。
第十八条 超定额、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的业务主管部门和收费部门是市水利局,水资源税的执收部门是市税务局,资金管理和监督部门是市财政局。
第十九条 使用供水工程、公共供水管网等供水单位供应的水,且月均用水量5千立方米及以上的非农业用水单位应确定为重点用水单位,并列入重点用水单位监控名录。
重点用水单位应该加强计划用水管理,建立健全用水制度和工作机制,制定节水目标,落实节水措施,定期向市水利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报送用水情况。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二十条 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降低城镇供水管网漏失率,提高生活用水效率;加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第二十一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应当会同市水利局根据本市水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促进节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建立激励节约用水的水价机制,合理调整水价,促进和引导节约用水。
第二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需要用水的,应当制定节约用水方案,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并将节水设施的建设资金纳入主体工程投资预算。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要按照建设项目的行业管理分工,在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节水器具或者节水设施应用和验收等环节落实节水“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节水器具或节水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竣工验收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条 大力推广使用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设备和器具。市科工商务局应根据国家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公布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淘汰名录,对在生产、销售或者生产经营中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在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应将建设项目是否使用节水技术、工艺、设备作为项目环评审核的条件。
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科工商务局分别会同市水利局开展节水型公共机构、居民小区、工业企业的创建工作。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再生水利用的管理工作,再生水利用率应逐步提高,并达到年度的考核标准要求。
第二十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对列入贸易结算的取水、供水、排水计量器具进行检定,以及对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的产品依法进行水效标识专项检查和验证管理。对生产、销售方面实施节水强制性标准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 城市绿化、环境卫生等市政用水,以及生态景观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单位,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城市建设应当结合城市雨水、污水管网和排水设施改造,采用下凹式绿地、下沉式广场、渗透式路面、雨水花园等措施加强雨水收集利用,配套建设雨水滞留渗透、收集利用等设施。
城镇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应当配套建设雨水利用和再生水利用设施。
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及其他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当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期限内安装建设雨水净化、渗透、收集系统或者再生水利用设施。
第二十六条 市消防救援部门应当加强消防用水的管理,除消防救援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消防栓用水。因特殊情况确需要使用消防栓供水的,须先征得供水企业同意,并报消防救援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鼓励企业采用循环用水系统和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进行再生利用,以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二十八条 工业用水应当采用节水型工艺设备和产品,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废水处理回用、综合利用等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和再生水利用率。
禁止生产、销售和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省、江门市及so米直播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节水标准的设备、产品和工艺。
第二十九条 重点用水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技术标准,定期对用水情况进行水平衡测试,改进用水工艺、更新用水设备,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水平衡测试结果报送市水利局。月均用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上(含)的重点用水单位,应当每4年至少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月均用水量不满10万立方米的重点用水单位,应当每6年至少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申请认定节水型单位或者要求增加用水计划的用水单位,应当先开展水平衡测试。
鼓励非重点用水单位开展水平衡测试。
第三十条 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应加强农业用水管理,科学编制农业发展规划,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和布局,推广建设农业节约用水工程项目,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采用节水的先进种植、畜禽养殖和灌溉技术,发展节水型农业。
第三十一条 餐饮、宾馆、水上娱乐等服务业单位,应当采用节水技术、设备和设施。
游泳、洗浴、洗车、洗衣等特殊行业用水,应当采用低耗水、循环净化用水等节水技术、设备和设施。
第三十二条 供水企业、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定期检查和维修,减少水的漏失。
第三十三条 取水户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内,应当根据国家技术标准对用水情况至少进行一次水平衡测试,以改进用水工艺或者方法,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和再生水利用率。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6年1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月3日。上级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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