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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0月,某区社保局根据有关线索核查发现,吴某某涉嫌隐瞒重新就业事实骗取失业保险待遇情况。后经查实,吴某某因原工作单位经营状况不佳,于2019年9月私下入职江门市某公司。2019年12月,吴某某与原工作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于2020年1月申请并获得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资格,逐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直至2021年5月。在此期间,吴某某定期到社保局进行失业保险领取资格验证,均表示自己并未就业,骗取失业保险基金共计3.17万元(其中领取失业保险待遇2.72万元,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缴费0.45万元)。

  2023年8月,当地人民法院判决:吴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隐瞒重新就业事实申领失业保险金,属于欺诈骗保行为。一经查实,除退回骗取的失业保险基金外,还将受到法律制裁:

  (一)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诈骗公私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果发现欺诈骗保行为,请及时举报!举报电话:12345。


生成日期: 2024-11-08 发布机构: 台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社保】隐瞒重新就业情况骗取失业保险金,这样的行为请举报!

  2022年10月,某区社保局根据有关线索核查发现,吴某某涉嫌隐瞒重新就业事实骗取失业保险待遇情况。后经查实,吴某某因原工作单位经营状况不佳,于2019年9月私下入职江门市某公司。2019年12月,吴某某与原工作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于2020年1月申请并获得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资格,逐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直至2021年5月。在此期间,吴某某定期到社保局进行失业保险领取资格验证,均表示自己并未就业,骗取失业保险基金共计3.17万元(其中领取失业保险待遇2.72万元,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缴费0.45万元)。